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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抚育费纠纷案

时间:2005-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9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婚生女儿陈某娆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承担;婚生儿子陈某俊、陈某杰由被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三人:女儿陈某娆、儿子陈某俊、陈某杰。现女儿陈某娆由上诉人李某负责携带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李某承担;儿子陈某俊、陈某杰由被上诉人陈某负责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上诉人陈某承担。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抚养费不再追究。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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