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环球唱片有限公某与珠海海湾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某((略))(原名称某丽金唱片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环球公某),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海湾大酒店(以下简称海湾酒店),住所地珠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燕波,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卫,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环球公某因与被上诉人海湾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6年,环球公某制作了《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MTV卡拉(略)光盘。该光盘收录了张学友演唱的《等你等到我心痛》、《离开以后》、《来来回回》3首粤语歌曲的卡拉(略)。在上述MTV中数次出现环球公某的标志。该光盘的外包装上标有p&(略)..(略)的标识。

2003年9月19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广东省公某处两名公某员在珠海拱北水湾路海湾酒店X楼东方明珠夜总会,对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林泽仍点播的张学友《等你等到我心痛》、《离开以后》、《来来回回》3首粤语歌曲MTV及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公某,记载在(2003)粤公某内字第(略)号公某书。海湾酒店开具了650元的服务业发票。

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于2004年4月6日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中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环球公某向IFPI亚洲区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在该版权认证报告后附有正版权利制品封面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环球公某提交给法院的原件一致。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某出具证明,证明该协会各会员公某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某放映之场所使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环球公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支出调查、公某、认证费用共计港币76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2年11月11日、11月30日,富才装修工程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富才公某)与珠海新星城电脑网络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新星城公某)签订《电脑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新星城公某向富才公某提供VCD卡拉OK点歌系统设备及安装,包括中央视频服务器、客户端YIP房电脑点歌机等设备,其中包括(略)首歌曲。海湾酒店主张其卡拉OK是由富才公某负责安装,涉案的3首歌曲包括其所购买的上述专用曲库中。环球公某则认为这只能说明点播系统是海湾酒店购买的,不能说明系统中的歌曲是环球公某授权放映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MTV是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双方产生争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某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MTV即音乐电视,是制作者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根据音乐或歌曲作品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涉案MTV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环球唱片公某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海湾酒店对环球公某为涉案MTV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环球唱片公某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的有关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如前所述,涉案MTV作品系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非属录音录像制品。海湾酒店主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为录像制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环球公某主张海湾酒店侵犯了其放映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放映权是著作权的一项内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放映权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的行为。结合这两条,认定侵犯放映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放映权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直接主张放映权被侵犯;二、放映行为作用的对象应该是著作权人的作品,不能是他人的作品:三、播放侵权的产品不涉及保护放映权的问题。环球公某的MTV为音乐电视,不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即海湾酒店播放的MTV卡拉OK与环球公某主张享有著作权的MTV非同一事物,海湾酒店对此抗辩有理,应予采纳。环球公某现无证据证明其是海湾酒店放映的MTV卡拉0K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某主张海湾酒店侵犯了其放映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环球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环球公某负担。

环球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司提交的我司制作的《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VCD光盘本身即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与被控侵权物为同一物,一审错误认定“原告的MTV为音乐电视,不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2、一审混淆“作品”与“作品的存在形式”两个概念。涉案的三首MTV作品是“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海湾酒店对此并无异议,MTV作品可以多种形式储存,无论以何种形式储存,均可以制成人声演唱和伴奏音乐不可分开放映的一般形式,也可以制成人声演唱和伴奏音乐可以分开放映即具有所谓的卡拉OK功能的形式。作品储存形式的改变不导致新作品的产生。根据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的规定,单纯的复制行为不能产生新的作品,被控侵权物是上诉人涉案作品的复制品,一审认定“被告播放的MTV卡拉OK与原告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MTV非同一事物”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令海湾酒店停止侵害环球公某著作权之放映权的行为;3、判令海湾酒店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环球公某公某赔礼道歉;4、判令海湾酒店赔偿环球公某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35万元;5、判令海湾酒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海湾酒店针对环球公某的上诉答辩认为:涉案3首MTV卡拉OK的画面依附于歌词和音乐,其制作完全依附于歌曲创作,只能在歌曲创作以后进行再创作,不是直接产生的智力活动,不具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即使上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内容也不包括放映权;卡拉OK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文化管理部门而不是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涉案3首MTV卡拉OK作品属于音像制品,不是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内容不包括放映权。我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3首MTV卡拉OK作品,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即使是未经上诉人许可擅自使用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作MTV卡拉OK作品,侵权人应是MTV卡拉OK的制作人,而非通过合法购买获取卡拉OK系统设备者。我司未以盈利为目的向公某放映涉案3首歌曲,也未对点播歌曲收费,上诉人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环球公某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其为本案上诉所办理的公某、认证等相关费用计港币4300元。

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对此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在香港产生,应办理相关的公某、认证手续,从证据本身也看不出是否是由香港律师行出具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环球公某提交的该证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证内容基本为英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的规定,本院不予认定。

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没有异议,上诉人环球公某除对一审认定“原告的MTV为音乐电视,不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提出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查,上诉人环球公某在一审提交的其制作的《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VCD光盘正面标有“寶麗金MTV卡拉OK”,背面彩封标注有“(略)”及p&(略),(略).(略),(略)/(略)/(略)/(略).”该VCD光盘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原判对此认定有误,上诉人提出的该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除此之外,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4年3月17日,环球公某起诉海湾酒店,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某放映,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海湾酒店立即停止对涉案环球公某著作权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某放映环球公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海湾酒店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环球公某公某赔礼道歉;三、海湾酒店赔偿环球公某经济损失30万元、调查费用5万元。

并查明:2004年4月6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称“本声明书后所附为环球公某音乐录影作品(MTV)之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本。该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环球公某向IFPI亚洲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声明书所附光盘封面及背页复印件即为环球公某提交的其制作的《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VCD光盘封面、封底复印件,亦即,该VCD光盘正面亦注明光盘系“寶麗金MTV卡拉OK”。

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提交的拟证明被控侵权物来源合法的《电脑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合同双方为富才公某、新星城公某,均为案外人,合同内容并未涉及海湾酒店,未涉海湾酒店VCD卡拉OK点歌系统之来源,未涉及海湾酒店VCD卡拉OK点歌系统之卡拉OK曲目是否经相应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播放的有关内容。

1999年4月23日,宝丽金唱片有限公某更名为环球公某。一审期间,上诉人环球公某提交的经公某认证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载明其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X号铁路大厦6字楼。二审期间,环球公某提交的经公某认证的上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载明其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X号15字楼。

环球公某涉案3首MTV作品《等你等到我心痛》、《离开以后》、《来来回回》画面均非演唱会现场,而是通过男主角张学友与女主角等的抒情无声表演,或加以伴舞的配合,形成歌不离词,词不离曲,词、曲、歌、演相互交融,共同对歌词内容及其追求的意境、传达的意念和情感进行诠释,或表达恋人苦等,或表达恋人苦忆,或表达爱恨离合的恋爱意境,通过声、光、色、彩、画、乐、唱、演等的有机组合,形成以歌词内容为核心的视听结合的故事片断,给人以审美的享受。其摄某类似于电影创作,创作者独具匠心,与那些画面和相关的音乐作品的歌词毫不相关,如单纯仅以或基本采用普通演员的简单泳装表演进行机械摄某所形成的所谓“MTV”有天壤之别,与那些仅为演唱会现场的录制再现,而未辅以演员对歌词内涵的演绎的演唱会“MTV”也有本质区别。原审当庭播放《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寶麗金MTV卡拉(略)光碟与被控侵权物,两者所承载的MTV内容一致,被控侵权物再现了环球公某涉案3首MTV的全部内容,上诉人环球公某与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上诉人环球公某上诉意见,本案的焦点为:(一)涉案环球公某主张权利的3首MTV是否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问题。(二)涉案环球公某提交的3首MTV卡拉OK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问题。(三)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放映涉案3首歌曲MTV卡拉OK的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环球公某著作权的问题。(四)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依据问题。

关于焦点(一)涉案环球公某主张权利的3首MTV是否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某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某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MTV即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某、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某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本案涉案3首MTV凝聚了在导演统一构某下,演员、摄某、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某要件,是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原审认定涉案MTV是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非录音录像制品,环球唱片公某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正确的。

关于焦点(二)涉案环球公某提交的3首MTV卡拉OK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问题。在消费或者欣赏的习惯上,一般情况下,人们会把“音像制品”等同于“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在法律上,二者存在重大差别。本案必须区分录音录像制品与电影或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间的关系。录音录像制品由于是对录制对象进行的简单机械复制,承载了制作者的非独创性劳动,因而构某制品,制作者因其付出了非独创性劳动而对有形的制品享有邻接权,在本案中便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所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摄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的内容存在重大区别,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包括“放映权”的权利内容。同时,还必须指出,涉及本案侵权争议的VCD光盘这一载体,其中既包含无形的MTV作品的著作权,也包含有形的光盘这种物质形态的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两种权利既可以由同一主体享有,也可以由不同的主体享有,这取决于“创作作品的活动”和“制作制品的活动”是否由同一主体所进行。根据本案中的证据事实,上诉人环球公某对涉案3首MTV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在载体上以作者的身份署名,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对环球公某就该3首MTV享有著作权亦无异议。上诉人环球公某主张权利的VCD光盘正面标有“寶麗金MTV卡拉OK”,经播放,其实际亦为MTV卡拉OK。上诉人环球公某所举证据证明,在其主张权利的《张学友你的名字我的姓氏》“寶麗金MTV卡拉OK”VCD光盘这一载体上,创作该光盘中的MTV作品的创作活动,以及将上述MTV作品制作成VCD光盘制品的制作活动,均系环球公某所完成。据此,一方面,上诉人环球公某作为该3首MTV卡拉OK中所承载、再现的MTV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涉案3首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另一方面,上诉人环球公某作为该3首MTV卡拉(略)光盘制品的制作者,依法对涉案3首MTV卡拉OK制品享有录音录像者制作者权,即邻接权,不包括放映权。环球公某作为涉案3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该3首MTV卡拉OK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人,有权选择请求保护其作品著作权,也有权选择请求保护其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上诉人环球公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是MTV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被侵害,而非主张MTV卡拉OK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被侵害,这是审理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环球公某起诉请求保护其MTV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三)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放映涉案3首MTV卡拉OK的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环球公某放映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某再现美术、摄某、电影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放映的涉案MTV作品的行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环球公某的许可。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提供的《电脑管理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富才公某、新星城公某,均非本案著作权人环球公某,该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海湾酒店系以商业目的公某放映环球公某的MTV作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不能免责。

同一MTV作品可以制成不同载体的制品,包括卡拉OK录音录像制品,制品的差异性只影响制品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影响制品中承载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作为有形的物质载体的制品的非同一性,不等同于无形作品的非同一性。MTV作品是否具有伴唱功能,这只是使用作品时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上的差异,并不构某作品的实质性区别。因此,本案中,不论环球公某的MTV是否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也不论环球公某的MTV卡拉OK与海湾酒店放映的被控侵权物在制品的物质形态上是否相同,只要被控侵权物再现了环球公某的涉案MTV作品,即只要作品是同一的,放映MTV作品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无论被控侵权物是通常所谓正版制品,还是盗版制品,海湾酒店均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审以“环球公某的MTV为音乐电视,不具有卡拉OK伴唱功能,即海湾酒店播放的MTV卡拉OK与环球公某主张享有著作权的MTV非同一事物”,“环球公某现无证据证明其是海湾酒店放映的MTV卡拉0K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某主张海湾酒店侵犯了其放映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环球公某的诉讼请求,属于对MTV作品性质和特点理解上的错误,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四)被上诉人海湾酒店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依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环球公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支出调查、公某、认证费用共计港币76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有些费用明显与环球公某起诉的其他MTV作品被侵权案件的费用有重合,本院认定其中的2万元为本案合理费用。涉案3首MTV作品数量不多,同类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厅的使用费相对我国大陆地区实际情况,欠缺合理性,不宜参照作为赔偿标准。本院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被控侵权作品的数量、使用情况、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上诉人环球公某的合理开支、上诉人环球公某所支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费用等,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将被上诉人海湾酒店的赔偿数额确定为共计2。3万元。由于被上诉人海湾酒店系在其经营的歌舞厅内放映上诉人环球公某作品,上诉人环球公某并未主张,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对上诉人环球公某的作品实施了放映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海湾酒店的放映行为损害了其商誉,上诉人环球公某要求被上诉人海湾酒店在《法制日报》上公某赔礼道歉与被上诉人海湾酒店的放映行为造成的影响不相符合,上诉人环球公某该项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海湾酒店立即停止播放侵犯环球公某创作的张学友演唱的《等你等到我心痛》、《离开以后》、《来来回回》MTV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海湾酒店赔偿环球公某经济损失(略)元。

四、驳回环球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7760元,共计(略)元,由上诉人环球公某负担2520元,被上诉人海湾酒店负担(略)元。此款已由环球公某预交,应由被上诉人海湾酒店负担部分共计(略)元,由被上诉人海湾酒店直接给付上诉人环球公某,一、二审法院不再进行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林恒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