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玲担任记录。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紫玉。由于被告张某甲长期以来好逸恶劳、赌博成性、负债累累,被告为了弄到我前夫的死亡赔偿款去赌,不择手段,多次持杀猪刀威胁我,几次毒打我的下身。尽管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告却越来越变本加厉。亲戚多次调解,被告也曾写下保证书,但事后被告毫无悔改之意。现我已被逼得走投无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以寻求生命之路;婚生女儿张紫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被告长期以来好逸恶劳,赌博成性与事实不符。被告起早贫黑、任劳任怨的劳动,从不与原告无理取闹。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硬要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将小孩判决给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各项费用共计x.2元,否则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2003年11月21日丧夫后,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29日与被告张某甲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紫玉。原告郑某某与前夫之子张克军于X年X月X日生,自2006年开始打工自立。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相骂打架,经亲朋好友劝阻,被告张某甲于2008年10月28日立下书面保证,保证不再与原告郑某某打架,否则后果自负。后又因打架原告郑某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三轮摩托车一台、柴油机一台、高组合柜一套、席梦思床一架。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

2、被告张某甲书面保证1份,证实原、被告经常打架;

3、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丧夫后第二次婚姻应慎重对待,加之婚生女儿张紫玉年幼,原、被告应互敬互谅;珍惜夫妻感情,共创美好家庭。原、被告性格不合可逐步磨合,其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军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