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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2008)第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成年人,住(略)。现住塘渡口镇X街

被执行人彭某某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未按法律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彭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于当日送达邵地税处字(2008)第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彭某某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该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邵阳县地方税务局依法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阳县地方税务局邵地税处字(2008)第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彭某某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处1000元罚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地方税务局邵地税处字(2008)第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彭某某应依法缴纳罚款1000元。

二、从2008年11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限于2009年3月日时前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件执行费50元,其它实际执行开支按实际收取,由被执行人彭某某承担。

审判长任加耕

审判员易中红

代理审判员李建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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