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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0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25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8月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甲衣兜里的现金420元。

2、2008年8月6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陈某乙衣兜里的现金140元。

3、2008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王某丙衣兜里的现金165元。

4、2008年9月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丁某兜里的现金140元。

5、2008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中心医院X号病房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病房徐某某包内的现金30余元。

6、2008年9月14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丁某兜里的现金100元。

7、2008年9月19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王某戊衣兜里的现金325元。

8、2008年9月20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先后盗窃该校学生李某己、王某庚、车某某、陈某辛衣兜里的现金合计265元。

9、2008年9月29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许某衣兜里的现金50元。

10、2008年10月2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陈某子镇小学家属院”,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李某壬衣兜里的现金939元。

11、2008年10月4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和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叶某某、赵某某、周某衣兜里的现金合计13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8月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甲衣兜里的现金420元。

2、2008年8月6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陈某乙衣兜里的现金140元。

3、2008年8月1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王某丙衣兜里的现金165元。

4、2008年9月3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丁某兜里的现金140元。

5、2008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中心医院X号病房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病房徐某某包内的现金30余元。

6、2008年9月14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李某丁某兜里的现金100元。

7、2008年9月19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王某戊衣兜里的现金325元。

8、2008年9月20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先后盗窃该校学生李某己、王某庚、车某某、陈某辛衣兜里的现金合计265元。

9、2008年9月29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许某衣兜里的现金50元。

10、2008年10月2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陈某子镇小学家属院”,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李某壬衣兜里的现金939元。

11、2008年10月4日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职业高中学校X号和X号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窃该校学生叶某某、赵某某、周某衣兜里的现金合计13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丁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某乙、王某丙、李某丁、徐某某、王某戊、李某己、王某庚、车某某、陈某辛、许某、李某壬、叶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陈某,证人张××、杨××等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丁某某当庭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采取秘密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2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志强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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