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0年7月27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年8月9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郑某分行办理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后,共恶意透支中国民生银行郑某分行本金x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被告人郑某某拒绝还款超过三个月以上。公安人员于2010年7月27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明细账、催收记录、提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x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郑某分行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