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秦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姬某某,系被告周某某之妻,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周某某、姬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贾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2004年12月4日,周某某借秦某某5000元,承诺2005年6月底前还清。但周某某不讲信誉,经多次催讨,周某某千方百计拖延,拒不归还。2007年5月4日,周某某再次打借条,计划2007年8月1日前还清,至今仍不归还。姬某某与周某某是夫妻关系,共同抚养一子一女。现要求周某某、姬某某连带清偿借款5000元,并要求周某某、姬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因办理车辆过户,周某某向秦某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老秦某金5000元,月息1.2,2005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后,周某某偿还利息2600元,借款本金5000元未偿还。2007年5月4日,周某某又给秦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04年12月4日借老秦5000元,计划2007年8月1日前还清,利息每月2%。因周某某未按期还款,秦某某多次讨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周某某、姬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并要求周某某、姬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周某某与姬某某系夫妻关系。

在庭审中,原告秦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周某某2004年12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2、被告周某某2007年5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3、原告秦某某2004年12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秦某某借给被告周某某的钱系原告秦某某借其原单位的。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周某某未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姬某某共同偿还。故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姬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某某、姬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伟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刘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