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盗窃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诨名“八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春梅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敏爱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于2008年5月21日凌晨,伙同王云安、左某某、雷某某、“丁儿”五人窜至武陵镇锦绣江南建筑工地,由雷某某打开大门,五人进入该工地,将工棚旁边的“沈力”牌BX-315型电焊机一台搬走,连夜以480元的低价销给了从事废旧收购的夏建勋(已判决),各分得赃款90元。经鉴定,该电焊机的价值为1575元;被告人刘某甲又于2008年5月25日凌晨伙同王云安、左某某三人打的到德山云锦纺织厂建筑工地,采用翻围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该工地内的铁扣件119个搬走,并连夜以480元的低价销售给了从事废旧收购的夏建勋,每人分得赃款90元。经鉴定,该批扣件的价值为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云安、左某某、雷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夏建勋、谢某某、刘某乙、戴某某、严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地点的相关照片、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证字(2008)第X号、第X号价格鉴证书、本院(2008)常鼎刑初字第X号、(2007)常鼎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情况》及相关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春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敏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某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某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某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盗窃 罪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