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甲因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的父母于1972年登记离婚,当时原告仅周岁。之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未支付分文抚育费。由于原告智力低下,不能自食其力,于1993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经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40元,1994年追加至110元,1996年追加至175元,2000年追加至219元,2007年追加至364元。另,原告曾于2007年10月起诉被告要求追加抚育费,但由于在法庭调解时,被告隐瞒单位给其所发的行业补贴工资,法院只是依据被告每月1457元的标准确定抚养费为364元,事实上被告于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每月还领取行业补贴工资每月742元,共计x元。2009年5月至12月每月领取行业补贴工资682元,共计5456元。两笔补贴共计x元,其中应含原告的抚养费4518元;另外,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每月增加工资124元,2009年共计增加工资1488元,其中应含原告抚育费372元。2010年1月至今,被告的工资又有所增加,加上被告所领的行业补贴工资,被告的工资每月已超过2400元。目前物价飞涨,要求被告为原告增加抚育费。另,因原告身体不好,花费医疗费1814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隐瞒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行业补贴工资而少支付给原告的抚育费4518元;2、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因增加工资而少支付原告的抚育费372元;3、承担原告的医疗费1814元;4、自2010年1月份起,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育费增加至7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抚育费纠纷,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做了多次判决,被告不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根据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每月支付原告364元抚育费的标准,原告支付的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家庭困难,仍有一家人需要生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系父子关系。1972年6月原告之母赵某乙与被告王某某在西大办事处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赵某乙生活,被告未负担原告的抚育费。1993年原告以智力残疾、母亲有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经本院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育费40元。1994年以后,原告多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抚育费,经本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先后追加至110元、175元直至219元。2008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抚育费,经本院调解,被告支付原告抚育费数额增至364元。2009年1月,原告又起诉要求追加抚育费,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5月,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抚育费。另查,被告现在每月工资1457元,行业补贴收入682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用以证明自2000年至今原告看病花费医疗费181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判决书、照片、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原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每月支付原告364元的抚育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原告要求追加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增加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本案情况,被告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增加至每月450元为宜。自1993年至今,法院已多次判决被告增加支付抚育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2月份至2009年12月份行业补贴工资而少支付的抚育费4518元及2009年1月份至12月份正常增加工资而少支付的抚育费372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年至今原告所花医药费1814元的问题。因被告已依法向原告支付有抚育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可知,该部分医疗费并非原告因重大疾病所花费的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2010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赵某甲抚育费450元至原告赵某甲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臧东亮

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姚伟华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