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郑某某诉称:1998年8月1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鼎城区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杏,现年8岁。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多年的夫妻确实有其名无其实,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议离婚不成,2007年春节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杏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郑某某所诉内容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8年8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孩,取名张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被告曾多次调解离婚不成,2007年春节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8年8月28日原告郑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杏随被告张某某居住生活,原告郑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其中2008年度的抚养费5000元一次性支付,2008年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付至婚生女张杏年满18周岁止。如原告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按婚生女张杏住所地的经济水平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郑某某于2008年11月28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某财产分割费12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4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帅宏达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满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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