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司法所长,回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大志独任审理,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绍坤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被告万某某于2000年元月24日在被告杨某某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849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0年年底;到期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被告为逃避还款,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490元;

2、原告身份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

3、被告的身份证明2份,欲证明被告的身份;

4、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杨某某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告2008年9月20日向被告催讨借款,杨某某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万某某、杨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认为,该X组证据客观反映了原、被告间的借款金额、担保人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及原告催讨借款的事实,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万某某于2000年元月24日在被告杨某某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849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0年年底;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为逃避债务,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被告尚欠原告84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属实,其债权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万某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是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万某某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万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尚欠原告宋某某借款84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并承担从2001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大志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绍坤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