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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马某丙,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2005年4月份,陶XX任某华区X镇X村长后,借助当选村主任某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纽带,网罗家族成员梅XX及马XX、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为其所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并以地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迫使对方向余沟村缴纳工程总预算10-15%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领导者,以马XX、梅XX、马X为骨干成员,马XX、朱XX、王晓、马某甲、马XX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当地群众多次上访反映,已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敲诈勒索罪

1、2007年7月,平煤集团安装处在施工三环公司己十井卸煤楼和锁口工程时,陶XX指使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安装处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15%的管理费,在多次和余沟村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5万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的辛苦费,马X、马XX、马XX、马某甲四人将5000元平分。

2、2007年5月,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承包六矿变电所工程时,陶XX指使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20%的管理费,在多次和余沟村陶XX协调后,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万元的管理费,后马XX将此钱抵余沟村欠其工程款。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05年12月,新华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焦店镇X村主任某X的经济案件中,调取了该村未入账的资金存折。陶XX为索要该存折,即纠集被告人马某甲等手下,组织不明真相的村民围堵新华检察院大门,致使新华检察院反贪局将该存折送还给陶XX,扰乱了新华检察院正常的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为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的渣的目的,被告人陶XX指使余沟村村民围攻六矿办公大楼,逼其就范,被告人马XX、马X、朱XX、马某甲、王XX积极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3、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为让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的渣,在被告人陶XX的指使下,梅XX、马XX、马XX、马X、朱XX、马某甲带领余沟村村民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

4、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陶XX、武XX、陶XX、马XX(均已判刑)、马X、陶XX等人利诱、煽动余沟村部分群众围堵民胜砖厂大门,阻止民胜砖厂正常生产,造成民胜砖厂停产。经物价部门鉴定,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村民围堵造成停产共损失x元。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平煤建工集团土建处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余沟村民李XX控告材料、平顶山市信访局转送平顶山市公安局控告材料(及河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文件、余沟村会计凭证、收到条复印件、新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收支清单、平煤六矿关于余沟村民围堵办公楼的情况说明、平煤六矿保卫科出具的余沟村民滋事经过情况说明、平煤集团信访办关于余沟村民无理闹访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辩称,冲击国家机关其没有去,去信阳卖煤了,开会时参加了。敲诈勒索那5000元其没有分钱,钱都交给村上了。其他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罪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4月份,陶XX任某华区X镇X村长后,借助当选村主任某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纽带,网罗家族成员梅XX,及马XX、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为其所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并以地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迫使对方向余沟村缴纳工程总预算10-15%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领导者,以马XX、梅XX、马X为骨干成员,马XX、朱XX、王晓、马某甲、马XX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当地群众多次上访反映,已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协调办是在2010年5月份左右,陶XX决定成立的。他任某马X为协调办主任,我、马XX、马XX为成员,协调办就这样成立了。至于有没有经过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同意,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四个人就是陶XX同意就上班了,一也没有经过选举啥的。协调办的主要职责就是村上有不养老人的家庭,我们过去调解;到年底帮村上要帐;还有就是如果有人在余沟村干啥工程,由我们去协调,向施工方供应地材,但因为我们提供地材和运输的价格都比较高,施工方都不用我们提供地材和运输。这时我们就会向施工方提出收取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但是施工方也不会严格按照这个标准交钱,一般都是交一部分的钱给村上,我们就不管了,我们也不向施工方提供任某的材料和服务。施工方不向村里交钱,我们就会等他们工程过半时,到工地上让他们停工;如果不停,就给陶XX汇报,他会派老头老婆们过去围工地。协调办去让他们停工的时候,会先找工地领导,领导有时会躲出去,我们就直接过去对施工人员说,这工程还没有跟村上协调好,都先别干了。那些施工人员一听就先停下来不干了。

我们收费是由村长陶XX开会定的,每年在我们这儿干工程的都由我们协调办收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收费的事都是陶XX定的,没有什么依据,我们都听他的。收钱的时候,有时是马XX,有时是马X接的钱,我一般不管钱的事。

2005年5、6月份我在副业办工作,到2006年过完年副业办解散,我们也都回家了。副业办那时候就已经向施工方收管理费了,当时的人员都有陶满堂、陶青堂还有我是成员,陶青旺是主任。我们去收钱,一般是陶青旺接的钱。

我第一次收管理费是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陶XX对我和陶青堂,陶满堂和陶青旺四个人说,三环公司乙十井那边正在建井筒,你们几个过去看看,我们四个就一起到三环公司乙十井找到正在打井筒的工头朱老四(大名不清楚),陶青旺说,想给你供点材料。朱老四听了。朱老四嫌高说我出一万元,我们嫌低,没谈成我们就走了。后来朱老四找到陶XX单独谈。陶XX对我们说,朱老四交了3万,交给村上入帐,陶青旺打了收条。

第二次是2007年6、7月份的一天,马XX和马X在协调办说平煤六矿原矿厂磅房后面在建铲车棚我们去看看,我就和马X、马XX、马XX一起过去了。到了工地上,见到一个二三十岁男工头,马X说,你的工程在俺村的地上向你供点石头。那个工头说这个工程小,不用供料了。马X说村上好多小拖拉机都闲着,那个工头嫌价高没有答应。刚好到中午了,那个工头喊我们去吃饭没有去,那个工头说,给你们弄X块钱,你们交个话费。我们就走了,路上我们就把这些钱分了,一人五百。

第三次是2007年春节后,我和马X,马XX,马XX被陶XX叫到他办公室,他说平煤三环公司有个绞车房,那边有工程你们去看看。我们四个人就去了,找到一个姓范的负责人,说想给他们供应砖,他没答应,当时我们也没说啥就走了后来听说,二队、三队,四队的队长过去和工地负责人谈,那个工地大概给村上交了三万元钱的协调费,当时我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不知道。

第四次是2007年6、7月份,三环公司乙十井建皮带楼,我和马X,马XX,马XX一起到工地上,找到工头是个姓吴的(具体名字不知道)。我们说,要供地材,姓吴的说,用的全是混凝土,我们就说,不中喽,你就交点管理费,然后我们就走了。后来姓吴的老往村上跑着协调,交给村上一万多块钱的协调费,后来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也不太清楚。

第五次是,2007年下半年,皮带楼建好后,一个建筑队开始在旁边建压风机房,我们四个就找到工头收管理费,那个工头给我们拿了两三千元钱,我们四个就走了,后来钱上交村上入帐了。

我还参与过围堵平煤六矿党委楼和平煤集团大门的事。2008年的一天陶XX召集全体村委会,他在会上说,六矿洗煤厂洗出来有废渣,我几次协调要过来办砖厂用,六矿不给队长们都派群众们明天上午八点到平煤六矿党委楼向他们要渣。说完就散会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步行到六矿党委楼,看见余沟村很多老头老太太和妇女们都围着六矿党委楼要上楼,六矿保卫科的人把他们推到在地,然后他们被急救车拉到市里的医院了。接着我们就回村上了,当时城北分局也出警了,当天晚上,陶XX电话通知第二天早上七点到村部开会。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全体村委和各支部队长一起到村委会开会,陶XX主持会议说,六矿说不好,还打伤我们的群众,咱一起去矿务局。散会后各队队长就回队上,组织群众坐拖拉机到矿务局把大门围起来。当时我也坐小拖拉机一起去了,在矿务局大门围了一个多小时。矿务局信访办出来一个人,让我们出几个代表谈,然后我们就坐小拖回村了。这个事后来怎么处理我不知道。

当时我去参与围堵六矿党委楼和平煤集团大门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当时我在协调办工作不去不行,陶XX不答应。

在协调办的时候,每月450块钱的工资,50块钱话费,三天两头在陶XX的书信酒楼吃个饭,别的也没什么。

我觉得伸手向人家白要钱不合法,就包括围堵六矿党委楼和平煤集团大门都是不合法的,但是我领村上发的工资不去的话受陶XX的吵。

我们村的事情都是陶XX一个人说了算,有些事情经村委会讨论,有些事情不经村委会讨论,即使讨论了也是陶XX说了算,村支书不当家。陶XX选进村部的人都是为了利用。刘某丁是有知识,也和安国政有亲戚;聂XX是开诊所的,陶XX在修路时借了聂XX20万元;马XX是因余沟村和三环公司处理占地问题时,把马XX家的地给算漏了,马XX一直向上反映,陶XX怕事闹大,就把马XX也弄副业办上班了;其余的人都是在陶XX竞选村长时给他出过力帮过忙的人;我也在陶XX竞选村长时,帮他拉过选票。陶XX和马XX、王XX关系最好;马XX是陶XX提的村长助理,嘴比较严,听陶XX的话,陶XX让干什么就干什么;马某全、马XX会拍陶XX的马某,在村里也是陶XX的红人;村X组长们也很听陶XX的话,都是他提上去的人,谁不听他的在村里就干不成。我进副业办没有什么程序,陶XX一说我们就去上班了。陶XX脾气坏,动不动就骂人、怪人、吵人,让谁去上班,谁就可以去上班,让谁走,谁都得走,不用经过村委会讨论。

2、证人马XX证言:我和马XX、马X、刘某丁、郭某戊、任某等人作为余沟村委会的聘任某员,实际上都是陶XX一个人找的人,在他的提议下我们成为村上的工作人员了。每任某委会都会成立副业办,当村上及周边有厂矿企业建筑方面的工程时,由副业办出面为村上创造收益。2005年8月份陶青旺、陶满堂、马某甲及马X四个人开始在村副业办工作,因为闹矛盾,副业办运行不畅通,陶青旺是主任,陶满堂也想当主任,陶XX一看这情况,生气了,把陶青旺、陶满堂、马某甲及马X四个人撵走了。因为马X是兼治保主任,马X不在副业办干了,2006年8月份,金锁就让我领着几个小组长经营副业办。陶XX说今年副业办给村里拿回来80万元,这些钱包括矸石山卖的矸石,原煤场装车费以及进料收入包括收取地材管理费,但副业办最终给村里交多少我不清楚。副业办每次去施工单位要地材管理费或要求我们负责工程进料,都是先向陶XX汇报,如果施工单位不把副业办看到眼里,不让我们进料或不交地材管理费,陶XX就会组织人员让副业办带队围堵施工工地的大门或组织他们施工,让对方停工,直到协商好钱的事。每次陶XX都是幕后指挥,他从来从不直接去施工工地。我们余沟村副业办的人都是陶XX找的,大家都听他的。平时人多时喊他陶主任,私下里喊他“锁哥”或“金锁哥”。还有的人有喊叔,但是我们私下里说他时都称陶XX为“老一”或“老陶”。

3、证人朱XX证言:我们余沟村村长是陶XX,书记是安国正,党支部委员有王XX、聂XX,村长助理是马XX,会计是刘某丁,出纳是马XX,治保主任某马X,计生专干郭某戊,计生上还有张华,民调办有马XX、马XX、马某甲。与外界有啥事了,由民调办负责处理;民调办主要是给陶XX汇报;陶XX不在的情况下,找马XX汇报;最后还是陶XX有决定权。除陶XX、安国正之外,马XX在村里当家,他们出去了有啥事都交待给马XX,马XX再往下面分配,马XX啥事也管,陶XX不在的情况下,马XX全面管理,村X村长助理。

4、证人马X证言:村X村主任某票的前一天晚上,陶XX找到我给我4500元钱,说每个选民200元钱,让我往下发,最后剩下几百元我记不清了。我的治保主任某是村民选举的,是村长陶XX让我干的。村副业办有我和马XX、马某甲、马XX四个人,我是主任,马XX是副主任。副业办的主要工作是管理我们村地域范围内的企业的工程和建筑协调费。协调费指的是那些企业在建筑和工程方面需要的沙石和灰等都由我们村负责进料,如果不经过我们村进料的话,就收取工程或建筑总造价金额的15%作为管理费。因为经我们村进料价格高,所以都不愿意让我们进料。经村长陶XX指示,我参与了三次收取管理费活动。我们工资是每月450元,月电话费50元;村部人员是每人每月550元,电话费每月100元。村X村上一些老头、老太太坐到工地上让他们被迫停工,去的老头、老太太每人每天30到50元的工资,这些钱还是施工方出。每次参加了堵厂矿或工地后,陶XX就会以村里的名义请村里的干部到他开的舒心园酒楼吃饭,一般每次两桌,每桌200元——500元标准。

5、证人刘XX证言:每次都是俺村村长的老婆梅XX或是其他人,在街上一喊“告状去”,村上的老头们、老婆们还有一些没事干的妇女们,一喊就跟着去了,人多的时候能拉十五六小拖,去的人每人发20元钱。我们去告状往小拖上一坐,有时候是梅XX,有时候是队上的人登记姓名,到年底由生产队队长领了钱发给我们。告状一般都是陶XX的老婆梅XX去喊的,到上访的单位,我们都在门外,梅XX和几个代表具体给人家谈。队部的那几个人都听陶XX的和梅XX的,平时王XX说话也比较算数,听说马某甲好像是不听话,梅XX拿着棍找他,被撵走了。

6、证人马XX证言:村上收管理费的有马某甲,马X、马XX,马XX四个人,他们是2007年以后收的,2007年以前马某甲,陶青堂,陶青旺,陶满堂四个人收的。收管理费没啥依据,每年都在一百万元左右。

7、证人马XX证言:俺村和陶XX关系比较好的有马XX、马X、马XX、王XX、马XX、马某甲、马XX。平时陶XX有啥事都让这些人去操办,其中马XX和陶XX的老婆梅XX是陶XX出谋划策的“军师”。这群人都听陶XX的,陶XX说了算,再往下就是马XX和梅XX,马XX外号是“军师”、“和绅”,梅XX外号“X”,再往下就是马XX,马XX是陶XX封的村长助理。这些人如果不听陶XX的,陶XX会把不听话的赶走,让听话的人跟着干。俺村的会计陶木子因为不听陶XX的话,就被陶XX撤了职,不让干会计了。大家不敢惹陶XX是因为他和别人生气了能喊来人助威,有一次俺村的李XX因为房子的事惹住了陶XX,他从社会上喊来三四十个年轻孩,拿着木棍来助威,硬是把李XX从屋子里抬出来,把李XX的房子用铲车推倒了。

8、证人陈X证言:陶XX当上村长后,不让那几个党员在村里干,他自己找了一批人在村里边干。也没有经过选举,这些人和陶XX的关系比较好。马XX、马某甲、王XX、马X在村副业办干,马XX在大队当会计,马XX也老在村里跑、聂XX也在村里跑.。

9、证人杨XX证言:和陶XX经常在一起的有马某银、马XX、老青、马XX、陶国红、马X、马某甲、马XX、陶满堂,这些人平时都听陶XX的,谁不听他的话就给撵走,马某甲、陶满堂、陶国红就是因为不听他的话被撵走了。

10、证人石XX证言:我也不知道跟着陶XX他老婆梅XX出去上访多少次了,我只记得去过平煤集团一次,新华区政府去的次数最多,我都记不清了。另外去过新城区市政大厦几回。每次去都是陶XX他老婆梅XX去喊,梅XX说每天每人20元钱,具体告状内容不知道,去了也不用干什么事,每次都是梅XX安排人登记人名,登记人名的人不固定,到年底这些钱都发到了组里,组长按照梅XX提供的名单发钱。我每次都是跟着拖拉机凑个人数,每次最少七八辆拖拉机,多了十五六辆。陶XX是村长、又有钱,在我们那一片比较光棍,没人敢惹他。他身边的人都是跟着陶XX沾光哩,不听陶XX的就会被撵走沾不成光。村上的马某甲因为不听陶XX的话被陶XX撵走了。

11、证人刘XX证言:我跟着村里去上访四次,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去年跟着去过新华区政府两次,今年陶XX组织去过平煤集团和六矿党委楼各一次。每一次都是陶XX组织去的,村上干部王XX、马某甲、马XX等领着去。每次最少有十多小拖,都是一些老头、老太太和一些妇女,啥目的不知道,要不是发那20元钱,谁也不会去,俺干一天活也挣不了20块钱。陶XX是用钱买的村长,谁选他给200元钱。村上干部都是他任某的人,乡里不知道,村委会也不当家。陶XX当干部光坑群众,霸道死了,村里收入的钱一年就给我们发30元,他就是喝群众的血。

12、书证:

(1)平煤建工集团土建处证明:证实余沟村在其单位承建平煤六矿动力煤选煤厂技改工程中强行加入吊车一部,从中赚取差价3400元。

(2)接处警登记表:2007年8月29日三环公司已十矿工地院内有人阻挡施工,后民警王国庆出警,经调查安装处吊车与余沟村发生矛盾,已调解处理。

(3)接处警登记表:2007年8月11日城北公安分局接110电话,焦店镇X村北边三环公司已十采区X村民闹事,经查,系因占地工程款问题发生矛盾,经经民警工作,闹事人员散去。

(4)接处警登记表:2007年11月20日城北公安分局接三环公司报警,三环公司已十井被焦店镇X村民围堵,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双方就纠纷问题协商解决。

(5)余沟村民李XX控告材料:控告陶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务罪,控告内容与李XX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内容一致。

(6)平顶山市信访局转送平顶山市公安局控告材料(及河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文件:河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7月5日将新华区X村X村委会主任某XX勾结黑恶势力横行乡里、贪污、侵占集体财产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转递平顶山市“打黑办”。

(7)余沟村会计凭证:2006年3月1日下午至2日、3日、4日、5日村上老人堵六矿院内建筑队支出明细表,共计62人次2610元,其中被告人朱XX代张凤兰签领30元,代乔敬、马某文、朱X各签领50元;在逃被告人马XX签领220元,代张麦签领50元。

<二>敲诈勒索罪

(一)2007年7月,平煤集团安装处在施工三环公司己十井卸煤楼和锁口工程时,陶XX指使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安装处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15%的管理费,在多次和余沟村陶XX协调后,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5万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的辛苦费,马X、马XX、马XX、马某甲四人将5000元平分。

(二)2007年5月,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在承包六矿变电所工程时,陶XX指使马X、马XX、马XX、马某甲等人以收取地材管理费为名,强行让施工队停工,要求收取工程总造价20%的管理费,在多次和余沟村陶XX协调后,平煤六处第三项目部被迫向余沟村交纳3万元的管理费,后马XX将此钱抵余沟村欠其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7年下半年,三环公司已十井建设皮带楼时,我和马X、马XX、马XX去要地材管理费,收了x元钱,是包工队姓吴的,直接把钱拿到村里,经马XX或马XX交村会计了。也是在建皮带楼的附近,另一个建筑队在建风井房,我们四人去收的地材管理费2000元,建筑队上的人是谁我不知道,去村里经马X交给马XX后交会计了。大概在这前后,也是已十井建绞车房,是平煤六处承包的活,我和马XX、马XX、马X去要的地材管理费,当时要了x元,去村里给马XX或马XX的钱,然后交村会计了。2005年7月份左右,我、陶青堂、陶满堂、陶青旺我们四个去三环公司已十井,当时由一个叫朱老四的在打井筒,我们向他收地材管理费,当时朱老四没给,停了几天在我们村副业办,陶满堂问陶XX朱老四交多少钱,陶XX说三万元。

2、证人马X证言:经我们村长陶XX的指示,我参与过三次收取管理费。第一次是2007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村长陶XX把副业办我和马XX、马某甲、马XX四个人叫到他的办公室嚷道:你们天天是干什么的,平煤三环公司绞车房正在施工,给你们打过招呼没有我们说不知道这事。陶XX说那就先把他们的工程停了,让他们交钱。我们到三环公司后找到施工方的老板,让他交工程总造价的15%的管理费,他们工程总造价七八十万元,但老板开始只愿意出几千元钱,后来我们就又去了两次,经过讨价还价,施工方老板只同意出两万元管理费,因为我不敢决定,那个施工老板就带了一个人和我一块到村部,找到村长陶XX和支部书记安国政,我们五个人商量此事。但施工方依然只出两万元的管理费,我说不中就走了,后来施工方具体出了多少钱的管理费我就不知道了。又过了几天村长陶XX听说施工方总造价是壹佰多万元,就又让我们四个人去让施工方停工,但施工方报了案,城北分局的民警来了,我们给他们解释之后就走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3、证人马XX证言:2007年6、7月份,村长陶XX说平煤三环公司说好的有什么工程都让我们村上干,可是他们新井主架子施工还是找了别的单位,你们去问问这个工程为什么不让我们干。我们四个人到工地后,先让他们停止施工,找到一个姓吴的负责人,说我们村的和三环公司有协议,他们的工程都让我们干。那个姓吴说他认识保卫科的科长和我们村的陶XX,我们让他们和村领导协调一下,然后就让他们施工了。过了几天,他们没有去村上,我们又到工地上让他们停工协调此事。后来他们到村X村长协调了两次,好像是给村上交了壹万五千元协调费。村长就没再说让我们去。后来我们从工地路过,见到他们又开了个工程,我们找到了姓吴的负责人,那个姓吴的人说,我给你们几个弄几千块钱算了,后来他在市公交驾校旁原煤厂给了我五千块钱,我们四个人每个人分了一千二百元,又给每个人交了50元的电话费。

4、证人吴XX证言:我们在三环公司施工时,遭到余沟村的阻扰。我们承包的是120万元的工程,余沟村委会指派了三个人到施工队找到我,说我们承包的工程没有经过余沟村委会,村长很生气,就让他们去收管理费。我们找到村长后,村长很强硬,说15%的管理费少一分钱都不行,并且按照我们的施工图和预算收取,不然的话他们就不让我们施工。最后经过协商交了3.5万元的管理费和5000元的辛苦费。3.5万元的管理费是在村部交给这三个人的,那5000元的辛苦费给了一个姓马某人,是在他家中给的。村长姓陶,50多岁,身高1.75米左右,体型较胖,四方脸。

5、书证:

(1)吴XX提供的余沟村“收到平煤土建处沙、石子、砖、协调管理费”据条复印件2张,金额2.5万元;收到吴XX“沙、石子、砖、协调管理费”证明1份,金额1万元。

(2)李XX提供的余沟村收取3万元管理费收条复印件,经手人马XX。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2005年12月,新华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焦店镇X村主任某X的经济案件中,调取了该村未入账的资金存折。陶XX为索要该存折,即纠集被告人马某甲等手下,组织不明真相的村民围堵新华检察院大门,致使新华检察院反贪局将该存折送还给陶XX,扰乱了新华检察院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为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的渣的目的,被告人陶XX指使余沟村村民围攻六矿办公大楼,逼其就范,被告人马XX、马X、朱XX、马某甲、王XX积极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三)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为让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达到无偿使用六矿洗煤厂的渣,在被告人陶XX的指使下,梅XX、马XX、马XX、马X、朱XX、马某甲带领余沟村村民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

(四)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陶XX、武XX、陶XX、马XX(均已判刑)、马X、陶XX等人利诱、煽动余沟村部分群众围堵民胜砖厂大门,阻止民胜砖厂正常生产,造成民胜砖厂停产。经物价部门鉴定,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村民围堵造成停产共损失x元。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6年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新华区检察院把我们村支书石X的帐给封了,其中有一个14万的存折,陶XX去检察院没有要回,回村部召开会议,说老石X怕检察院查帐,故意把14万存折放帐本里,给检察院送礼了,要各组组长组织本组村民在那闹,村民上楼闹,小拖堵住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当时是陶青旺带队去的,陶青旺是副业办主任.第二天陶青旺领了各组组长和村民100多人,去了20多辆小拖,检察院没门了,就把14万元的存折给陶青旺了,陶青旺给陶XX打电话一说,陶XX说:\\\"不接,让检察院送回来.\\\"后来检察院的袁什么通,中间的字我忘了,开警车给陶XX把14万元的存折送回去了。

2008年5月份左右,陶XX自己或和马XX一块,几次去平煤六矿洗煤厂谈六矿占我村的地,村民没有饭吃,无偿地要洗煤厂出的渣,六矿的矿长陈长河没有同意。有一天陶XX给村部成员开会说,六矿洗煤厂不给我们渣,让各组组长动员村里的男女老少第二天去围攻六矿党委楼,要求让洗煤厂把渣无偿的给我们,参加的人每人每天20元。村部成员在马XX起草的责任某上签字按手印,责任某上要求我们不能退后,指哪打哪。第二天村X村民100多人到六矿党委楼前往楼里冲,六矿保卫科的人胳膊互相挽着站在楼梯上阻挡,村民一边要求把洗煤厂的渣给我们一边往楼里冲,六矿保卫科挡着往回推,有四五个村民在保卫科阻挡过程中撞倒在楼梯台上,有一个老婆脊椎都摔断了,那个老婆是吴XX的娘。因为这事城北分局出动了20多个人,后来也没什么结果,六矿保卫科录的有像和照片,我们在来之前陶XX专门有交代不让说是谁组织的人,说有人问了就说是村民自发的。围攻六矿党委楼从那天上午9点左右到中午12点半左右。陶XX见有人受伤了,又组织了几百号村民,第三天去围攻矿务局,说六矿把人打伤了,还不看,要求六矿给受伤的村民看病,陶XX还让马XX做横幅,我不记得写的啥了,红横幅,写的白字,当时城北分局去人把村民撵走了。围攻矿务局那天是从上午8点到11点40分左右。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XX陈述:2004年我和一个朋友承包了平煤六矿的型煤厂,2005年初我朋友退股我就自己单干了。当时陶XX刚上任某长,陶新立开着铲车铲了一大堆渣石把我的大门给堵上了,我让陶新立把渣石弄走,陶新立说是村长陶XX让堵的,他不敢私自把渣给弄走,让我去求村长陶XX。我打电话找陶XX,他总躲着不见我。大门堵了二十多天,我没有办法找了焦店镇的领导,这才把事情解决了,我自己找人清理了渣石重新开工。2006年2月底,陶新立用一把打铁锁锁住了我厂子的大门,我又找人说清,才发现又是陶XX指示人干的,因为我不愿意出钱,余沟村X组长陶XX开着铲车用渣石又把大门堵上了,我们暗中把锁弄开,把渣石清走,偷着生产。两天后陶XX找我,说村长说我们占了余沟村的地,不让我们生产,还逼着让我们赔一把新锁,把大门又锁上了,开着铲车又把大门堵上了。陶XX又指示陶XX等人找来一些老头、老太太围住厂子大门不让通行,把我快逼疯了。无奈之下,2006年3月底,我和翟国召签了一份转让合同,他签的是他弟弟翟国庆的名字。厂子名义上是翟国召的,实际上老板是陶XX和他老婆梅XX,我知道翟国召没有钱。

(2)被害人赵XX陈述:6月1日那天,所谓的村民代表先用铲车把渣推到我们铲车工作的必经之路,渣堆上插了一把伞,村民们坐在边上,不让我们的铲车运料,我们砖厂无法生产,我找人去给现场摄像,他们知道后,陶XX的老婆就领几个年轻人把我们的摄像机抢走了,还打伤了我们两个人。陶XX的砖厂是从2007年七八月份投入生产的,自建厂以来,每天使用矸石200吨,每吨计20元,共计x元。另外陶XX倒卖矸石平均每天500吨,每吨20元,共计x元。我感觉陶XX这个人霸道,阴险毒辣,眼中目无一人,我很害怕他,不敢得罪他,他在六矿、余沟一带都是可以为所欲为,没人敢惹,听说他还讹过六矿一带很光棍的李二永、翟国召的钱。经常和他一块的有三、四个人,我只知道有个姓马某。

(3)被害人涂X陈述:自从2008年5月7日之后,我们厂就没有正常生产过,都是马X、陶XX、马某甲他们带几个人上来说事,他们几个领着起哄,等于是给拦路的老年人壮胆,来阻碍我们砖厂生产。最主要的是陶XX,他是头,他说了算,有些事他安排人出血,他不出血,他是主使。每天都有村上老头老婆们堵生产车间,无法生产,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2008年6月1日那天,村上来了一二十个妇女老人,阻止着不让我们生产,我们赵总找来摄像师给阻止的人现场照相,刚照完相后陶XX的老婆领了几个年轻人,把我们的摄像机给夺走了,我们要相机时还打伤了我们两个人。我们不愿意让陶XX使用矸石山的资源,但陶XX有钱有势,比较霸道,是当地的“地头”,连村委会都拿他没办法,我们外地人更不敢惹他,否则的话他安排人来找事,我们厂子就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了。仅从6月1日开始阻止生产,到6月18日我们正常生产,这段时间共损失了36万元左右。

(4)被害人薛XX陈述:2008年6月1日上午9时许,接到民胜砖厂经理赵XX的电话让我到民胜砖厂录像,我10时许到了砖厂,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同志(后来知道叫刘X)领我去粉碎机处录像,过去一看地上坐了有20多个老头、老太太,就录了约4分钟,之后走到推土机处刚站好,还没打开包,过来一个男的指着我说你是不是记者我说我不是记者有事找赵经理说去。其中一个女的说你录我们,没有经过我们允许,把东西交出来。话刚说完,他们男男女女一、二十个人,就开始上来撕拽我的包,包断了也撕烂了,我用手护相机,他们中有一个人朝我肚子上打了一拳,刘X护住相机,有一个男的用胳膊勒住刘X的脖子,用膝盖顶他的腰,就这样他们把相机抢走了。他们散了,我和刘X被送到了医院治疗。我的左手腕处软组织损伤,可能是扭胳膊伤的,肚子上被打了三、四拳,后背被人顶了一下,刘X挨得很,住院了。我被抢走的相机是索尼牌的,价值5000元。

(5)被害人刘X陈述:2008年6月1日上午,砖厂的涂厂长让我陪同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薛XX)到粉碎机房看看,我俩走到那,看到有十几个老头老婆在哪堵住路,堵住公司的铲车,路上倒了有两车的矸石,上边插了把大伞挡住路,文凯在前边走,这时有八九名男子围上来,有个男的指着文凯说你是干啥的当时人多,说的啥我也没听清,有个瘦瘦的男子上来就开始拽文凯,文凯背了一个包,这名男子边打文凯边用手拽文凯的包,把包拽掉了,包里有帝豪烟和摄像机,我看到有男有女再打和撕拽文凯,我就弯腰去捡摄像机,捡起来后有个脑门较大的男子用胳膊勒住我脖子,我左边有个戴眼镜的男的拽住我的左胳膊,右边一个平头三十多岁的男的拽我的右胳膊(后经刘X辨认为陶XX),抢我手里的摄像机,我不给他们,后边的人用膝盖顶我的腰,戴眼镜那个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肚子,最后右边平头那个男子把相机抢走了,他们就下山了,后来我和文凯就被送到了医院治疗。我的腰受伤了,是被勒住我脖子那个人顶的,我现在还能认出他们,当时打我们的人很多,很野蛮,上来就打,就抢,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就跟过去的土匪一样,没有王法,那种场面很害怕,无缘无故挨打,在这上班没有安全感。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XX证言:2005年12月余沟村民围堵新华区X村里走的时候我知道,当时负责组织的是陶青旺、马某甲,去了大概二三十个人。他们去是为了要检察院带走的石X十四万元的存折。支书赵俊杰或村长陶XX开村委会说过这件事,具体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他们回来的时候,我见了陶青旺和马某甲,他们坐着检察院韩XX的警车回了村委办公室。

我村村民集资建了一个砖厂,原材料需要煤渣,陶XX和村支书安国正多次到六矿想要一部分煤渣,但矿上不同意,陶XX便组织一部分人去矿上。他说组织的这部分人去六矿办公楼,要求见六矿的孙矿长和陈矿长,这样便能迫使该矿给我们煤渣。这次组织群众去矿上的组织者是陶XX,因为他在“扩大会议”上说过这话。当时去了三十多个人,我不在现场,听说我们的人被矿上的职工打了。因为我们的人在六矿被打伤,没有解决,陶XX就召集开了两委会,陶XX在会上说:多组织人去平煤集团把事闹大。然后陶XX就要求各组组长组织本组的村民,第二天坐拖拉机去平煤集团把大门给堵了,我们扯的有大横幅,堵了有四、五个小时。这次我也去了,但我不是领头的,各组组长是负责人。两次陶XX都没去,他作为村长,可能在家等着平煤的人去给他说事。

堵平煤六矿办公楼那天去的人很多,我去的时候已经十点多了,是陶XX给我打电话,说余沟村民在平煤六矿受伤了。我看见支部成员王XX、聂XX、治保主任某X、出纳马XX、副业办的马XX、马XX及四个组长陶XX、马XX、杨XX、马X伟都在场。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的时候,我去的时候也已经十点多了,聂XX、王XX、马XX、马某甲、马XX、马XX等人都在场,双方正在协商派代表说事,最后马X立、朱X、吴XX等人作为代表进去谈。村部司机朱XX参加过围堵平煤六矿办公楼和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

(2)证人刘XX证言:我跟着村里去上访四次,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去年跟着去过新华区政府两次,今年陶XX组织去过平煤集团和六矿党委楼各一次。每一次都是陶XX组织去的,村上干部王XX、马某甲、马XX等领着去。每次最少有十多小拖,都是一些老头、老太太和一些妇女,啥目的不知道,要不是发那20元钱,谁也不会去,俺干一天活也挣不了20块钱。

(3)证人韩XX证言:2005年11月份,新华区检察院在办理余沟村村主任某X有关经济问题的案件之时,调取了该村未入账的14万余元存折。2006年春节前,新任某沟村村主任某XX到我院索要该存折,我院未予答应,陶XX当即扬言要堵检察院大门,让检察院将存折送到该村。两天后的早上8点钟,有十几辆拖拉机堵住新华区检察院大门,一百多人冲击办公大楼,在保安拦阻无效且检察院被围堵一个多小时候,我和反贪局另一名干警按照领导指示,与该村X村民一起到余沟村将该存折交给村会计。

(4)证人朱XX证言:2008年4月,陶XX想免费使用六矿的煤矸石建砖厂,但六矿不给,陶XX开会让各组组长组织村民去六矿办公大楼说要煤矸石的事,大约有一、二百人围住六矿办公楼,后来听说有人被打了,马X喊我一起去六矿办公楼看见有人在门口的楼梯下躺着,后来120把人拉走了。两天之后我组的组长说村上的人被打伤了,六矿不承认,让村X组织起来去堵矿务局的大门,我和马XX、马X、马某甲、马XX、马XX及各组的组长去了,有10多辆拖拉机,100多人堵矿务局大门X个多小时,后来城北分局、矿务局的领导来了,吴XX和矿上领导一起说事情怎么解决。

2008年4月10日上午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我也去了,村干部马XX、马XX、吴XX、马XX、王XX、聂XX、杨XX、马X伟、马XX、马X都在场。

(5)证人马X证言:2008年3月份,陶XX想免费使用六矿洗煤厂的渣,六矿不同意,陶XX在村上开会让群众去六矿办公楼找六矿的领导去要渣。当时我没去,后来听说六矿的人把我们村的人打伤了,我领着朱XX也去了六矿办公楼,然后城北分局的人来了把我们劝走了,受伤的人被拉到了医院。隔了几天,陶XX召集村委所有的人开会,参加会的有马XX、王XX、马XX、马XX、马某甲、马XX、杨XX、马X伟、马XX、王金才、吴XX,在会上陶XX说各组组长准备拖拉机再组织各组的人去围矿务局办公楼大门,让矿务局为受伤的人出医疗费,第二天我们村上去了10多辆拖拉机,100多人把矿务局的大门堵住了。堵了1个多小时,矿务局的领导从办公楼出来和吴XX谈医药费的事,城北分局也出警了,我们就散了。

围堵平煤六矿的时候,我和朱XX9点多一块过去,看见王XX、马XX、聂XX、马XX、马XX都在场。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的时候,村X村长陶XX和书记安国政,大家都去了。

(6)证人马XX证言:2008年4月4日余沟村民围堵平煤六矿办公楼我也去了。那天上午八点多的时候我去村部上班,王XX、马XX也在村部。快十点的时候陶XX进了村部,说六矿打伤余沟村老百姓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到平煤六矿的时候大概十点多,聂XX、马X、马XX、马某甲及部分村X组长也在,我走的时候,马XX和王XX还在办公室。4月10日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我也去了,我坐了村上的小托,看见马XX、朱XX、马XX、聂XX、郭某己等人在场,其他人记不清了。我认为自己围堵平煤南大门犯了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余的两个罪名我不认可。我认为自己很委屈,我只在队部干了半年,我是被村里牵连进来了。

(7)证人行XX证言:2008年6月1日上午我去赶会,走到陶XX的砖厂南边碰到陶XX,他对我说:“给你记个功,你走到砖厂的房子后边上矸石山,村上的老头老婆们也都上去了,”我向矸石山上一看,确实有很多人都在那里,再加上给我记功也就是发钱,我就上矸石山了,到那看见陶XX和陶XX的大哥,(名字不知道叫什么)在那里记功,马X、马某甲、李XX、陶X等人领着我们村上的老头老婆们在那里阻止民胜砖厂用渣,不让他们砖厂生产,路中间倒了很多煤渣,上面还插了黄某,村民很多坐在伞的两边或凉荫处,我也坐在那到中午,陶XX的报表、“孬蛋”开着车给我们送饭,下午可能是民胜砖厂的两个人拿了录像机在录像,把我们当时的情况也录了下来,录完准备走的时候,陶XX的老婆武XX领着陶XX、马X、马某甲、陶X还有几个年轻人他们不让走,并要录像机,那两个人不给,他们就开始去夺相机,我只看见把那两个人推到了,后来陶XX的老婆把相机夺走了,之后陶XX的老婆、陶XX、马X、马某甲等人就天天领着我们去堵砖厂,致使民胜砖厂停了三个,只有一个勉强能够生产,就这样我们堵了10天,期间陶XX还让我在那里负责记功,就是发钱。去一天记一个功,去半天记半个功。记一个功可能是二、三十元。才开始是陶XX和陶XX的大哥在那里负责记功,后来陶XX让我在那记。在第九天的时候陶XX他们开始卖民胜砖厂的渣,当天只卖了一车,我在那里收的票,至于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他们是给我开700元的工资,安排什么就干什么。肯定是陶XX让陶XX、马X、马某甲等人领我们堵的,因为陶XX、马X是陶XX砖厂的厂长,马某甲是陶XX的幕后策划,他们三个都听陶XX的话。只听说“孬蛋”是武术教练,是陶XX专门吧他要过来负责保护他们。一月1000元的工资,管吃管住。听说陶XX有两个保镖,一个孬蛋,另一个不知道是谁,这是马某春说的。第九天、十天陶XX为了挣钱拉民胜砖厂的渣,民胜砖厂老板不愿意也没办法。陶XX的砖厂位置在六矿矸石山前边,听说没有合法手续,后来陶XX想用民胜砖厂的手续,民胜砖厂不让用,陶XX就围堵民胜砖厂。陶XX给村民发过一次钱,是在端午节的时候,每人拿着户口本打他的砖厂领100元,是他老婆发的,我也去领了,这是为了收买民心,为以后当村长做准备,也是为了借村民的力量把民胜砖厂搞垮抢过来。陶XX在我们村没人敢惹,因为他厉害总是拿着刀出来,打架比较狠,就是余沟村的二政府,因为他能够花钱买村民代表,他已经找好了我们村X个组的村X组长,每个组找了三个,准备把原班子踢了,组织一个新的班子成员。从6月X号之后陶XX、马X、马某甲等人天天领着我们村民阻止民胜砖厂生产。在民胜砖厂阻止生产我只见过陶XX一次,在第10天卖渣的时候,拉渣的车倒过车的时候碰到陶XX他们在民胜砖厂盖的房子了,陶XX开着自己家的车去了,他是去处理卖渣时撞住房子的事。在阻止民胜砖厂生产时,陶XX他们管了我们三顿饭,都是中午管的,“孬蛋”负责买饭送饭。

(8)证人刘X证言:我是在民胜砖厂干活的,2008年6月1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装完一车砖往窑里拉的时候,我看见有人在渣山半腰跟我们砖厂的人吵架,看见武XX和马某甲在前领着后边的人,当我把砖拉进窑里拐回来时,看见我们砖厂的人被打的搀着走下渣堆。我当时看见有十来个人在渣堆上跟民胜砖厂的人吵架,后来知道是武XX领着人不让民胜砖厂用渣。我看见马某甲动手。

(9)证人杨XX证言:端午节前,陶XX他老婆给余沟村村民每人发了100元钱,发过钱没有多久,陶XX组织村民到市区上访,要求收回六矿矸石山,村民大约去了200名。过了没几天,陶XX有组织村民堵住民胜砖厂的铲车,后来又去了100多名群众,陶XX每人每天发了50元钱。随即民胜砖厂就停产了。陶XX铲车装煤,每天还无条件额外收取50到100元不等的小费。

2008年6月份的一天,村民们在民胜砖厂闹事,阻扰民胜专场生产,民胜砖厂找人照相,村上去人夺相机,而且还打伤民胜砖厂的人,我是听说有人打架就赶紧跑去看,等我去了已经打过架了,但参与打架的马某甲还在那里。阻挠民胜砖厂生产的我想一定是陶XX他们一伙花钱找的人,他们一伙有陶XX、马XX、马某晓、陶可可、陶XX、朱振远、陶XX、马某甲等。陶XX在我们村附近一般工程基本上都参加,矸石山捡煤、三环公司装煤、砖厂等。陶XX一伙在村上都害怕,没人敢惹,马某甲总干坏事,帮陶XX出谋划策。

4、书证

(1)新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2005年12月份,我局在办理余沟村X村主任某X的经济案件中,调取该村未入账资金存折后,新任某主任某XX以此为由,组织村民围堵我院大门索要存折款项,使我院无法正常工作,扰乱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翟国召型煤厂记账员张建召提供的2008年6月份收支清单:其中有“梅翟二老板拿来x整”内容。

(3)书证接处警登记表:2007年4月16日平煤六矿洗煤厂(应为型煤厂)刘某报警称其工地有人砸工地门窗,要求出警。

(4)平煤六矿关于余沟村民围堵办公楼的情况说明:证实余沟村民于2008年4月4日上午7时30分围堵冲击平煤六矿办公大楼,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矿保卫科多名人员被打骂受伤。

(5)平煤六矿保卫科出具的余沟村民滋事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内容与平煤六矿情况说明一致。

(6)平煤集团信访办关于余沟村民无理闹访的情况说明: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新华区X镇X村民分乘十余辆农用小托,大约100多人围堵平煤机关大门,并对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进行谩骂,造成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无法出入,严重干扰了平煤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办公秩序,也对平煤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7)抓获经过:2010年7月28日,在逃人员马某甲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鸿鹰派出所投案自首。

(8)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8份:2008年6月1日9时30分,赵XX报警称“余沟村陶XX、武XX指使其亲属朋友20多人围堵民胜建材公司。”六矿矸石山半山腰围坐10多人,多为老太太、老头,他们以民胜砖厂3年来拉矸石不给钱为由,看矸石,谁拉矸石谁给钱,不给钱不让拉矸石。

2008年6月1日赵XX报警称“陶XX、武XX指使其亲属朋友几十人打民胜砖厂人,抢走录像机一部。被打伤人已被120接走,余沟村民离去。

2008年6月4日,余沟砖厂使用的六矿渣山被余沟群众占着,不让生产。

(9)辨认笔录:2008年7月12日涂X在民胜砖厂辨认出2008年6月1日带领十多个村民围堵砖厂,之后多次带领村民来砖厂闹事的被告人是马某甲。

5、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年6月1日到6月10日由于村民围堵民胜建材公司造成损失x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围堵国家机关,围堵厂矿企业,严重破坏经济生产及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辩称,冲击国家机关没有参加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罪名不能成立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继红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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