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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娄际堂,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决员江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下属亿星超市连锁公司在河南省太康县设立太康亿星购物广场,原告黄某某系太康亿星购物广场的服装经营户。2005年9月27日,由于太康县亿星购物广场与其他商户存在经济纠纷,造成原告经营物品被哄抢,随后向太康城关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后认为该事件属经济合同纠纷,应由太康亿星购物广场负责此事。为此,原告黄某某多次找太康亿星购物广场交涉并要求索赔事宜均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某x元。

二、此事双方永无纠缠,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红英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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