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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4年部队复员到县地(略),2008年4月至今任内乡县国土局中心地矿所所长。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地矿所所长,对于虎俊杰等人非法开采沸石矿行为,虽然多次带队检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但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该矿的违法开采行为,致使该矿在实施爆破时产生的飞石将过路人李xx当场砸死,砸伤居民徐xx嘴唇,不同程度损坏姚xx等八户房屋。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以来,虎俊杰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创办的“内乡县三杰矿业有限公司”在内乡县X乡X村姚家组开采沸石矿,因没有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时任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地矿所所长的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带队对该矿进行检查,同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被告人郭某某没有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及时将该矿的违法开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09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该矿在实施爆破时爆炸产生的飞石将过路人李xx当场砸死,砸伤居民徐xx,损坏姚xx等八户房屋。案发后,虎俊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谢x、别x战、冯x波、王x林、周金成、樊新党证言,内乡县国土局查处虎俊杰无证采矿案案卷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身份证及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非法矿点一直进行非法开采,在开采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居民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发现他人非法采矿行为后,能够及时立案进行处罚制止,但由于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而且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胜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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