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洛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洛阳高新开发区洛浦秋风园橡胶坝西100米河堤上,见被害人邢XX在此处,被告人魏某某上去抢走被害人邢XX的价值350元的银色波导V780型手机一部,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邢XX的脸部,将手机抢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抢的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退回物品领条、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询问证人李XX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不服,以“没有使用暴力”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上诉人魏某某上诉称“没有使用暴力”的上诉意见,经查,魏某某在公安侦查时多次明确供述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且与被害人指证相吻合,故上诉人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向阳

审判员:张瑞田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凤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抢劫 某某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