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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住所地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珣,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起,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向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供应绝缘材料,至2007年,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欠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84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支付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限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付清。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3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某军

二○○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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