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邱某某犯拐卖儿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秀,女,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邱某某得知其孙女龙X(另案处理)的好朋友郑X未婚先孕生下一女婴后,遂以帮忙为该女婴找户好人家抚养为名,骗郑X说将女婴抱到贵阳亲戚家抚养。而后被告人邱某某指使龙X一起携带该女婴欲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贩卖到山东,4月30日二人从原籍先乘坐汽车到贵阳后又乘坐火车至郑州,5月1日21时许,二人转乘1566次旅客列车去山东,在列车上因形迹可疑被乘警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被抓获。该女婴已被解救并送到郑州市儿童福利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女婴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人员审批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方

审判员商东

审判员焦泽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主动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代述所犯数罪中部份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份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