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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某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新富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A),住所(略),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新富城综合楼X-X室。

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某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作出的(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没有全面审查其代理人资格,其代理人参加调解属无授权行为,故请求撤销(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同时提出法院冻结其位于长沙市X路X号新富城综合楼X房的相关产权交易手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属严重超标冻结,请求法院停止对长沙市X路X号新富城综合楼进行评估和拍卖,本院认为异议人石某某要求撤销(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不属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其提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位于长沙市X路X号新富城综合楼X房的相关的本着产权交易手续属严重超标冻结,本院认为此冻结措施属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此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要求停止对长沙市韭菜园X号新富城综合楼进行评估、拍卖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张虎城

审判员周清香

审判员张小球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喻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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