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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5月10日刑事拘留,2009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因与前郭县X乡X村农民丛万喜以前有矛盾,酒后到丛万喜家后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后被拉开。晚2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纠集袁东子(名不详,在逃)等10余人到前郭县X乡X村丛万喜家,在未找到其家人的情况下将丛万喜家窗户玻璃及农用三轮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956元。200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丛万喜被损坏物品损失1500元,被害人丛万喜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9日晚上我喝了点酒就去找丛万喜,想和他说说三年前外七村X村书记的时候,丛万喜没有选我哥左某生的事。我到了丛万喜家后,就和丛万喜媳妇朱春艳吵吵起来了,我借着酒劲就打了朱春艳一个嘴巴,打完之后,朱春艳就挠我,把我脸挠出血了,丛万喜看自己的媳妇挨打了,也从我背后上来打我脑袋几拳。后就被吴秀给拉开了,吴秀把我拽到家。我越想越生气,就给袁东子(袁凤忠)打电话,告诉他我挨打了,让他领几个人来教训教训丛万喜的家人。晚上11点多钟,袁东子和老洪(不知道大名)领来三个出租车的人,到我家接我,我领他们来到了丛万喜家,袁东子下车就冲丛万喜家出来的三个人去了,就开打一个女的(戴眼镜)和一个岁数比较大的妇女。我一看不是丛万喜夫妇,丛万喜夫妇躲出去了,就更生气了,就说:“操他妈的,给我把家砸了,整急了把房子给我扒了”。这时老洪和袁东子领来的人就开始用砖头砸丛万喜家前窗户玻璃和院子里一辆农用三轮车的前风挡玻璃,都砸碎了。这时,被打的岁数较大的妇女对我说:“你干啥啊,这人是你找的啊”,我一听才发现是我屯我叫老婶的宋士芹,戴眼镜的女的是她女儿朱学研、另一个是她丈夫朱鸿。我说:“是我找的,我要找丛万喜,找到整死他”。宋士芹多我说:“那你打我干啥”,我一听忙说:“打错了、打错了”说完我就拉着老洪和袁东子他们不让打人了,我们就走了。砸的一共10多个人,我就认识袁东子和老洪,其余的我不认识。袁东子没有砸,他把朱学研打了,我告诉他们砸的时候,袁东子也对他领来的那些人说砸,给我砸了,袁东子指挥那些人砸了。

2、被害人丛xx的陈述:2009年5月9日晚上6、7点钟,左某某在前郭喝完酒会来到我家要和我说说,没说上几句就把我家桌子踢翻了。我要揍他,被和左某某一起从前郭回来的鲁德贵拽走了。过了不到半个小时,左某某和我妹夫吴秀和张旭岭又到我家。左某某就问我,你当时为什么不选我哥,我说,选不选是我的自由,左某某就说你不讲究,你不选我哥可以,但你可以弃权啊,我说当时选不选你也不知道,你不就是来找茬吗。我和他就吵吵起来了,我媳妇朱春艳也和左某某吵了几句,左某某骂我媳妇一句,朱春艳也骂他一句,左某某抬起右手向我媳妇脸上打一拳,我媳妇上去就挠了左某某脸上一下子,他俩就撕巴起来了。我上去向左某某后背打了两拳头,被吴秀和张旭岭给拉开了。大约在昨天晚上9点半钟,我家里人和亲属都准备睡觉了。这时吴秀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快走,左某某找人砸你家去了,车马上就到了。我没有时间穿上衣就穿个线衣跑出去了,我媳妇和亲属们忙着穿衣服,就跑出去慢了一点,我跑出去不远就看见一个人从我家跑出去了。我出去后,没看见车和人。我媳妇说来了三四个黄某的出租车,下来有二十来人,把我家砸了还追我媳妇要打她。我家房子前边的玻璃和三轮车玻璃都砸碎了,价值一千多元钱。

3、被害人丛xx妻子朱xx的陈述:2009年5月9日晚上六七点钟,我和家人、亲属正在我家吃饭,这时左某某(左某)就从前郭喝完酒来到我家,到我家就和我丈夫说什么选举的事,没说几句就用脚把桌子踢翻了,我丈夫就要去打左某被鲁德贵他们给拉出去了。大约在晚上八点钟,左某和吴秀、张旭岭就来到我家,到我家就问我丈夫为什么不选他哥,我丈夫说选不选是我自己的权力,再说选没选你也不知道。我也上去和左某吵吵,左某就骂了我一句,我也回了一句,并说你怎么还来我家撒野啊。左某就用拳头打了我脸一拳,我上去挠了左某一下子,挠到脸上了,我丈夫就上来向左某后背打两拳头,被吴秀和张旭岭给拉开了。大约在晚上九点半左某不到十点,我和我的亲戚都准备睡觉,这时吴秀就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左某找人砸你家,揍你家的人马上就到了。”我丈夫放下电话就跑出去了,我就和我家亲戚一起穿衣服准备跑,我婶就让我先走说:“我们不是你家人。”我这时就看见院外来车了,有三四个人,从车上下来很多人,我就向外跑,就听见后面有人说向那边跑一个。就有人从后面追,我就跑我家西院了,就吓懵了,浑身像滩泥似的,站不起来了,后来就直接让车把我送医院了。砸我家的有三四辆黄某出租车,车号多少没看见。

4、证人吴x的证实:2009年5月9日晚上7点多钟,我吃完晚饭没什么事,就到我大舅哥丛万喜家溜达,刚进屋就看见我表哥左某某用脚把丛万喜家的饭桌子踢翻了,我上去就拉住左某某并对他说:“三哥,多大个事。”,我就把左某某拽出了丛万喜家,左某某回到家后感觉挺憋屈的,就非要让我跟去和丛万喜说道说道,我怕左某某和丛万喜干起来,就和我们屯的张旭岭跟着左某某去了。到了丛万喜家,左某某就和我大舅哥和我大嫂说三年前选我们村书记的事,说说双方就吵吵起来了,具体说的啥我没在意,左某某冷不丁就打了朱春艳一嘴巴子,朱春艳就伸手挠左某某,这时丛万喜看自己媳妇挨打了,就帮着朱春艳用拳头打左某某,我和张旭岭就拉仗,把双方都拉开了,把左某某整家去了。后来到了晚上11点多,我看见有三辆出租车找左某某去了,我感觉事情不好,就给我大舅哥丛万喜打电话让他们躲一躲。之后等左某某他们的车走了,我就到丛万喜家看情况,把我大舅嫂朱春艳送到了医院。丛万喜家南面窗户玻璃和农用三轮车的风挡玻璃被砸碎了。

5、证人朱x的证实:2009年5月9日我来外七喝喜酒,晚上在丛万喜家住,晚上7点钟我就听见左某来了,在西屋和丛万喜说话,后来就吵吵起来了,我没起来管他们的事。到了晚上11点多,丛万喜让我们去东边朱春樵家住,我和我媳妇宋士芹、女儿朱鸿就往屋外走,刚出屋就看到门口停了三辆出租车,车上的人下来就说“站住,我们是警察。”我和我媳妇女儿就站住了,他们上来就打我朱鸿,把我女儿眼镜都打坏了,打完之后就开始拿砖头和镐砸丛万喜家南面玻璃,把南面的玻璃都砸坏了,还把丛万喜家农用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砸完之后我媳妇就看见左某某了,就说“左某,你这是干啥,你找的人啊”左某某说“是我找的人,我来找丛万喜。”我媳妇说“那你打我们干啥啊”左某某说打错了,说完就走了。左某某没有动手,但是人是左某某找的。

6、证人宋xx的证实:2009年5月9日18时许,我和我丈夫朱鸿、女儿朱学研在丛万喜家坐着聊天,左某某领四五个人到丛万喜家要找丛万喜唠唠,我就上东屋呆着了,过了一会,我就听见西屋丛万喜吃饭的桌子咣的一声,完了之后,跟左某某一起来的几个人就把左某某拽走了。又过了一个小时左某,左某某又来了,就说前几年村上选书记的事,就怨丛万喜他家当时没选他,丛万喜的媳妇朱春艳就和左某某说了几句,左某某就生气,上来就给朱春艳一嘴巴子,这时丛万喜就上去打左某某,我一看他们打仗,就出去了,过一会左某某就走了。晚上11点至12点之间,丛万喜就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对我们说快点走,又来了。丛万喜就领他媳妇走了,我和朱鸿、朱学研也往出走,刚出屋就碰到三台出租车停在丛万喜家门口,车上下来人就不让我们走,还动手打我们,这时又有几个人就到丛万喜家南面把丛万喜家的窗户全给砸了,还把三轮车的前风挡玻璃给砸碎了,砸完之后,我看见左某某了,就问他:“老三,你领的人啊你这是干啥啊”左某某说是我领的人,就是冲丛万喜来的。我说那你打我们干啥啊,左某某说打错了,说完就领人走了。我们往外跑时其中左某某那伙人有人说他们是警察,让我们别跑,还让我们把人交出来。砸玻璃时用砖头和镐砸的,10多个人砸的玻璃。左某某找的那些人我不认识,但其中有个是外七的叫袁东子,大名不知道。左某某没打我们,我也没看见他砸玻璃。

7、证人朱xx的证实:2009年5月9日19时30分左某,我和我父母在丛万喜家吃饭,左某某领着五六个人来到丛万喜家,左某某进屋就没说好听的,一看这架势我父母就到丛万喜家东屋呆着去了。我看左某某他们好像喝多了,跟左某某一起来的人就往出拽左某某,把他拽到外边,左某某又回到屋里,这样来回好几次。然后我就到外面看见公路边的微型车司机我认识,就过去说他们在哪喝的酒,司机张旭岭说在前郭喝的,刚回来。然后我就进屋了,看见桌子已经翻了,跟左某某一起来的人把左某某拽走了,我把桌子收拾了一下,然后就坐那唠嗑。大约21时许,左某某和吴秀、张旭岭又来了,他们进屋时都挺乐和的。这时我丈夫要回家,我就出去送他,他上车走后我就回屋里了,刚走到门口,左某某他们几个就出来骑摩托车走了。我进屋又唠了一会,大约23时许我们就躺下睡觉了。刚躺下不一会,丛万喜就说,你们快出来躲一躲吧。然后我们就赶紧穿衣服,我们刚走到门口,我就看见公路上有三辆出租车停下了,从车上下来一帮人,冲我们来了,他们还说:警察。我们这时就走到丛万喜家房东了,从车上下来的人说:“把人交出来,刚才打手机的人呢”,我说:“我不知道”。然后就有人开始砸丛万喜家窗户玻璃,我说你们这是干啥呀,这时有个挺胖的人过来就打我一拳,把我打倒了,我起来就跑,有个小个挺瘦的男的说,你他妈给我站住、站直了,我们吓的就站直了。这个人上来踢我,把我踢倒了,又打了我几下。我妈把我扶起来,这时左某某说话我听见了,我说:“三叔,你这是干啥呀,把我眼镜都打飞了。”,左某某说:“打差了。”。然后我听见有人说扒房子,后来左某某说:“得了,走吧。”,他们这些人就走了。他们我都不认识,都动手砸了,用木棒子、砖头子、镐砸的。左某某是否动手我没看见,从出租车上下来的人手里是否拿东西我没看见。

8、被损毁物品现场照片经出示,被告人左某某表示确认。

9、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被损毁物品价值。

10、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袁东”、“老洪”及其他作案人员在逃。经左某某提供的线索5月9日的通话记录查证,左某某电话x通话记录最后一天是2009年5月6日17时4分30秒,且是被叫。

11、本院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人左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丛万喜被损坏物品损失1500元及被害人丛万喜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纠集数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左某某无前科劣迹,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被损坏物品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0日至2009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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