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经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甲,男,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位庄供销社职工,获嘉县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农民,住(略)。
被告屠某,女,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七日生,汉族,城关镇X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屠某、王某分别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借我一年定期和三年定期存单各一张,用于质押借款。由于其未按期归还借款,致使我的两张定期存单被金融部门提前支取。被告屠某、王某已和我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略).2元及利息(略).52元,并从二OO三年六月二日以(略).2元为基数付息(利率5.94)至实际付款之日。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在数额和利息上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屠某、王某分别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借原告冯某甲一年定期和三年定期存单各一张,用于质押借款。两张存单分别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到期。因二被告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上述两质押存单被银行提前支取用于归还二被告贷款本息,余额部分被二被告取走。二被告分别于二OO一年元月十四日至二OO三年元月二十三日分五次共计归还原告1.4万元。原告按被告已归还1.45万然后开始计息,差额的500元未计息。两张定期存单分别为:农行获嘉支行,帐号为(略),金额为2.6万元(存款期间98.8.12-99.8.12,年利率为4.77%,存款种类为一年定期);农行获嘉支行西工分理处,帐号为(略),金额为5万元(存款期间95.12.22-99.12.22,三年利率为8.28%,存款种类为三年定期),两笔存单合计本金7.6万元。两笔定期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略).2元。用(略).2元减去被告归还的1.4万元,尚欠(略).2元,月利率按5.94%,分别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折算至二OO三年六月一日,损失利息为(略).52元,原告两笔存款的本金、利息损失和利息三笔合计为(略).72元,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屠某欠原告冯某甲本金(略).2元和利息(略).52元(利息折算至二OO三年六月一日),二被告定于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一次性归还清结;二OO三年六月二日后的利息(本金(略).2元,日利率5.94%)继续计息至实际还款日。
案件受理费3475元,实支费2085元,合计5560元,保全费810元,合计6370元,由原告承担370元,被告承担60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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