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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湘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游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文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梦娜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愿独自承担抚养小孩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

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枫子塘组房屋一栋(二层),其中一楼厨房上面的一间房归原告游某所有,原告可以经由被告的房屋出入其房间,被告张某某不得对原告游某使用该房设置任某障碍,若遇拆迁等国家征收事宜,因该间房所得补偿归原告游某所有;

四、原告游某支付被告张某某现金x元,此款限原告游某于2009年3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所欠蒋星辉5000元债务,由原告游某负责清偿,其他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各自和共同经手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由被告张某某一人负责清偿;

五、各自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文报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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