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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白某甲、张某、白某乙、何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原系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新青年司法考试西安分校法定代理人。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原系四川省南充市X区志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理人。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化名罗X、王清),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家住(略)。无业。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化名徐X、徐某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略),无业。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略)。原系西安新青年司法培训中心员工。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X区看守所。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白某甲、张某、白某乙、何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丙、张某到西安与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密某以“西部计划试点班”招录高考的低分生为名,诈骗学生家长钱财。骗取学生后,由何某负责到军训基地训练。同年9月20日,刘某丙、张某雇佣张某、唐某、唐某、鲁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帮忙,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一楼的综合办公室内进行招生。由唐某假扮西北政法大学王翰副校长做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唐某假扮招生的刘某师负责签署协议书和确认书,张某假扮唐某做学生的注册登记,鲁某某假扮送学生到军训基地的王老师,刘某使用假名李某涛在外接应。被告人白某甲雇佣临时某员时某收取十名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共计55000元,被告人刘某丙、张某收取张某、赵某、曾某某等十名家长建校费共计(略)元。当晚7时某,在咸阳体育宾馆X房间,刘某丙给唐某、唐某等雇佣人员分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现金(略)元,私刻的西北政法大学公章四枚及电脑、手某、银行卡、密某、假身份证、未使用完的协议书、确认书等。2010年9月22日凌晨1时某,被告人白某乙、白某甲、何某给刘某丙打电话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咸阳机场民航大厦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白某甲、张某、白某乙、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丙、白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白某乙、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乙、张某、何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某。二、被告人白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某。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某。四、被告人白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某。五、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某。六、追缴被告人刘某丙、白某甲、张某、白某乙、何某违法所得(略)元发还被害人(含在案款(略)元),其中发还被害人陈某135500元;发还被害人翟某135500元;发还被害人赵某1385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35500元;发还被害人尹某135500元;发还被害人梁某135500元;发还被害人焦某1555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15500元;发还被害人万某145500元;发还被害人曾某某145500元。

白某甲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刘某丙、张某、白某乙与其密某诈骗;2、其得知刘某丙等人实施诈骗后,及时某公安机关报案,其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诈骗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白某乙上诉提出,其介绍刘某丙与白某甲认识,并非诈骗,只想为了业务的合作,起次要作用,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服法,且真心悔过;原审判决量刑偏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原审被告人刘某丙通过白某乙认识了上诉人白某甲,并谈及了向社会招录高考低分生的事情。同年8月,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来到西安,与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乙详谈招生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以“西部计划试点班”为名招录高考的低分生,由刘某丙负责招生,每名学生收取13万某的费用,给白某甲提成3万某,白某甲给刘某丙提供做面试学生用的场地,并收取一万某租金,学生录取后,交给原审被告人何某负责到军训基地训练,后由白某甲通过关系网以插班生的身份安排到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学习。之后,白某乙、张某在白某甲提供做面试学生的教室以李某师、徐某的虚假身份接待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张某、赵某、曾某某,王某、万某、梁某等人。在此期间,上诉人白某甲指使白某乙、何某去私刻招生用的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的公章,两人未得逞,后由白某甲提供给张某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章模板,由刘某丙去私刻了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章四枚及条章一枚。

2010年9月20日,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雇佣了张某、唐某、唐某、鲁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帮忙,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一楼的综合办公室内进行招生。由唐某假扮西北政法大学王翰副校长做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唐某假扮招生的刘某师负责签署协议书和确认书,张某假扮唐某做学生的注册登记,鲁某某假扮送学生到军训基地的王老师,刘某使用假名李某涛在外接应。上诉人白某甲雇佣临时某员收取十名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共计55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收取张某、赵某、曾某某等十名学生家长建校费共计(略)元。当晚7时某,在咸阳体育宾馆X房间,刘某丙给唐某、唐某等雇佣人员发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现金(略)元,同时某押私刻的西北政法大学公章四枚、电脑、手某、银行卡、密某、假身份证、未使用完的协议书、确认书等。2010年9月22凌晨1时某,上诉人白某乙、白某甲及原审被告人何某给刘某丙打电话,索要招录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每人3万某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在咸阳机场民航大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钟某(受害学生曾某某之叔父)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0年8月中旬,他听广州一朋友说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有“西部计划试点班”招生,对象针对的是高考低分生,因侄子曾某某高考分数低,他就和曾某某之母曾某某商量,决定让曾某某上该学校。2010年9月20日,他和曾某某、其母曾某某来到西北政法学院老校区,王清和徐某接待他们(后来知道叫刘某丙、张某),又将他三人带到一个低个子戴眼镜的王校长(唐某)咨询情况,王校长就拿出了“西部计划试点班的确定书”和“西部就业的协议书”,确定书和协议书上都有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的公章,王校长说这是统招生没问题,请他们放心。当时,他们看完这些材料后,觉得情况属实,就签订了合同,缴纳了十四万某及4500元学费和1000元的住宿费。完后,王校长旁边一个姓徐某老师(唐某)拿出录取通知书填好后,给了他一份,最后在一个小姑娘(张某)处进行了注册登记。他们为了防止意外,偷拍了照片,缴纳十四万某无任何某续,最后用一辆别克商务车拉曾某某等学生去军训。第二天,他给王清打(略)电话,手某关机了,他感觉上当了。他们被骗145500元。

2、被害人朱某(受害学生张某之舅父)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明,他给缴纳了13万某(12万某建校费、1万某司法考试费),这13万某无任何某续,并交了4500元的学费及1000元住宿费。他们被骗135500元。

3、被害人赵某及赵某江(赵某之父)、王某某(赵某之舅)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钟某、朱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给王老师(刘某丙)、徐某(张某)缴纳了13万某(12万某建校费、1万某司法考试费),13万某无任何某续,并交了4500元的学费及1000元住宿费,他用信封装了5000元给了王老师。

4、被害人王某及鲁某(王某之叔)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他在学校给了徐某20万某建校费、1万某司法考试费,21万某无任何某续,并交了4500元的学费及1000元住宿费,他们被骗215500元。

5、被害人高某(万某之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他们给王清、徐某缴纳了13万某,并交了5500元的学费和1000元住宿费,他们被骗135500元。

6、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之父)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他们给王清、徐某(张某)缴纳了建校费12万某、司法考试费1万某及2.5万某的中介费,还交了5500元的学费及住宿费,他们被骗160500元。

7、被害人梁某某(梁某之父)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他们给了王清、徐某13万某的建校费,还交了5500元的学费及住宿费。

8、被害人焦某某(焦某之父)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2010年9月20日,他将23.5万某给了朋友陈某某,陈带他到西北政法大学报名,后来知道被骗了,面试认识一个叫王清的老师和一个姓王的副校长。

9、被害人尹某某(尹某之父)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他把12.5万某在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办公室给了王清老师。

10、被害人乔某某(翟某之母)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们被骗的过程与被害人朱某、钟某陈述被骗的过程基本一致,并证实她带翟某到西北政法大学老校区一楼办公室报名,内有六个人,他将135500元交到桌子上,5500元有票据,13万某无票据。

11、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及相关人员处查获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有: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假公章五枚及条章一枚、空白某议书、盖章撕毁的协议书及确认书若干份、刘某丙作案时某的假身份证若干张、银行卡若干张、笔记本电脑、密某、作案时某的假发套及现金120余万某等。

1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白某甲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时,从该办公室查处到西北政法大学入学确认书及安置协议书共14袋及招贴说明和3份标示牌、王某和张某等人录取通知书及西北政法大学录取通知书彩印样板及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

1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上诉人白某甲办公室电脑中提取了“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特训班学生就业安置协议书”,该文件中称“我院开设‘西部计划’试点工程特别培训班”;“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特训班学生入学确认书”等文件。

1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AUX牌手某中提取了刘某丙与白某乙就招生事实互相发送短信的内容。

1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张某的黑色直板长虹手某中提取了刘某丙与白某乙就招生事实互相发送短信的内容。

1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唐某笔记本电脑中提取了刘某丙在QQ聊天记录中,让唐某到西安假扮老师面试的事实。

1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张某处提取的密某一个,该密某摄录了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密某其和白某甲、白某乙、何某商谈招生的事实。

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原审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出示的4份混杂材料中,经确认,其中一份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特训班就业安置协议书就是白某甲让他看过的材料。

1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处提取私刻的西北政法大学及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等公章五枚及条章一枚。

2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处提取的一张某北政法大学的汽车出入证和大学的校徽证明。此汽车出入证和校徽是白某甲送给刘某丙实施诈骗时某用的,以使刘某丙在西北政法大学出入方便。

2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处提取的假发一顶,是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在实施诈骗作案过程中所戴。

2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及相关人员处提取的电脑、移动硬盘、手某、密某、西北政法大学通行证等物品,都是刘某丙、白某甲、张某、白某乙等实施诈骗时某使用的作案工具。

23、被害人焦某等十名学生与刘某丙等人签订的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入学确认书及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就业安置协议书及档案袋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等人诈骗学生所签订协议内容的事实。

24、西北政法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白某甲2010年9月初向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临时某用二号楼资料室的事实。

25、从刘某丙处提取的学生报到注册信息表及张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9月20日,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一楼的综合办公室内进行招生时,让张某登记被骗学生信息情况的事实。

26、西北政法大学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校普通招生期间用印一律为圆形,刻有“西北政法大学”字样印章。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公章辨认为非该校公章。该校公安学院无“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和“…批准录取…”条章,也无“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围绕五星呈环形发布的公章。该校不存在“西部计划”试点班,也不存在举办“西部计划”试点班招生情况,未听说过“西部计划”试点班招生项目。该院历年从未招过所谓插班生,也未委托中介机构介绍过插班生生源。

27、公(陕)鉴(文检)字(2010)X号鉴定结论证明,从刘某丙处提取的“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可疑公章三枚与从西北政法大学及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和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提取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章所盖。

28、从被害人曾某某等人处提取的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就业安置协议书、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入学确认书及收费收据(5500元)、西部计划试点班报名审核表等书证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等人诈骗被害人曾某某等十名学生签订的书面协议及收取学费的事实。

29、从被害人钟某、鲁某手某中提取的6份照片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等人2010年9月20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一楼综合办公室的招生现场,诈骗被害人财钱的事实。

3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钟某、朱某、王某某、鲁某及王某、高某及崔涛、陈某某、梁某某、乔某某(翟某的母亲)各在多组X人照片中,辨认出了王清(刘某丙)、徐某理(张某)、王校长(唐某)、徐某(唐某、唐某(张某,注册登记人员)、面试老师(白某乙)等。

3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曾于2010年8月5日向上诉人白某乙汇款10000元的事实。

32、证人唐某(湖南省永州市X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他与罗梦娜(刘某丙)在网上认识的,9月份,罗梦娜和他联系,告诉他西安有一个招生项目,让他过去帮忙,并说到时某给他钱,他将他堂叔唐某叫上一起帮忙,于9月16日到了西安。9月19日,在咸阳的鸿基酒店,罗梦娜给他和唐某进行了分工,当时某某也在现场,罗梦娜害怕以后学生家长找他们,给他们用的是化名,给他安排的身份是刘某师,唐某是王教授,罗梦娜是王老师,刘某丙还给唐某了一副眼镜,说戴上更像老师。第二天,他们在西北政法大学内一楼房的一个放档案和杂物的教室内摆放桌子接待学生和家长,当天他接待了八九名学生家长,这些家长都在协议上签字,唐某扮演王校长进行咨询,一个叫张某的女娃进行登记,然后交钱,由司机开车送学生进行军训。招生结束后,他们到咸阳体育宾馆,罗梦娜给他和唐某每人1万某。

33、证人唐某(证人唐某之堂叔)证言内容与证人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明刘某丙给他交代少说话,只点头,有人叫他王教授就答应,当时某家长问统招生和分配的问题,他说确认书中有说明。后来,罗梦娜和徐某兴(张某)给了他1万某。

34、证人张某(原审被告人张某之妹,化名唐X)证言证明,刘某丙给她说有一个招生的项目让她帮忙,并给她说这事“违规不违法”。2010年9月18日她和男朋友刘某用唐某的假证件在御花酒店开了房间,次日,刘某丙和张某、张某及唐某、唐某叔侄二人来到咸阳。9月20日,他们七人到了西北政法大学后,刘某丙让她假装学生,负责给交过学费的学生登记个人信息,为了让后面的学生相信他们的招生是真的,刘某丙及唐某、唐某叔侄二人在她签表前面填了七八名假学生的信息,她填了3名学生信息,唐某、唐某叔侄二人装成学校的老师,当天共招收了10名学生。当天晚上,他们都回到咸阳体育宾馆,在宾馆X房间整理资料和聊当天情况时,有人敲门,打开一看,是警察来了。另证,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她和刘某丙及张某和一个姓“白”的人吃了一次饭,据刘某丙说姓“白”的是西北政法大学的老师。

3ぁ酥橙陈衬遥〖战∷J莩兄剖n湖路X号,化名张X)证言证明,张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个招生项目,让她来帮忙。2010年9月20日,他们一行七人来到西北政法大学进行招生,刘某丙让她负责收取表格,然后,让她和何某电话联系,把学生送到军训基地去,但到基地后,和何某联系不上,她非常生气,就给刘某丙打电话,刘某她先回咸阳,到咸阳体育宾馆后,她和刘某丙吵了一架,张某给了她2万某。其他供述内容与张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她化名张X。

36、证人刘某(证人张某之男友)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他化名李X,刘某丙让他帮忙接学生,帮学生拿行李,开车。

37、住宿登记表及住宿发票证明,2010年9月20日刘某丙、唐某、张某等人在咸阳体育宾馆323、310、X房间入住的事实。

38、证人时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她和白某甲在网上认识,白某甲答应给她帮忙找工作。同年9月份,在西北政法大学院内白某甲开的新青年司法考试西安分校的办公室,白某甲见到她说,过一段时某,有一批学生来上学,让她帮忙收学费,月薪给她1500元。9月20日上午9时,她到办公室上班,白某甲一人来了,给她说今天有一批学生来报到,说完就走了。过了一会,白某乙、徐某、王清、王教授、刘某师及一名女孩就来了,白某乙单独给她说,今天学生报名,让把钱一收,其他不用她管。之后,王清给大家进行了分工,让徐某将报名的学生接进来,让王教授和刘某师负责学生及家长的咨询,让她收钱,最后那个女孩进行注册,王清也去接学生,并把学生先带到王教授和刘某师处咨询,再到她那交学费,在女孩处注册后,王清将学生接走。从X号早上到下午5点下班,王清共带来10名学生及家长,每人交学费4500元、住宿费1000元,10人共计55000元。下午5点后,王清等人走后,她给白某甲打电话说了报名的情况,并给白某甲说收了55000元,白某甲说让一个叫“小何”的男孩在她处取钱,并把小何某电话给了她。后来她和“小何”联系上,他俩在学校对面的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她把55000元给了小何。给了钱后,她给白某甲打了电话。21日早上,白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当天不用上班了。

39、证人赵某(上诉人白某甲之妻)证言证明,2010年9月初,白某乙经常到家里来,9月X号早上,她发现白某甲情绪反常,白某甲说在抽屉里给她留点钱,后她发现家中暖气下有报纸包的5万某现金,衣柜抽屉还有5千元。

40、证人李某(咸阳市大场面眼镜行员工)证言证明,2010年9月19日上午,有两名男子在店里购买了一副金丝边平光镜,是班顿牌的,她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个小伙在不停的打手某,讲的内容是关于上学的事。

41、零售发票及照片证明,张某、刘某在咸阳市大场面眼镜行购买眼镜一副,是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等人为实施诈骗作案给唐某所购买。

42、证人范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19日上午,他帮助战友张某在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9月20日晚10时某,张某把车还他,因天太晚,第二天,他把车还到租赁公司。

43、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某在2010年9月19日让其战友范某为其担保在咸阳市顺捷车友会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陕x的黑色比亚迪矫车的事实。

44、证人杜某某(西北政法大学职工)证言证明,2010年五六月,经院领导同意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给白某甲一间教室做司法考试培训用,同年8月底9月初又将公安学院的资料室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给白某甲使用,9月初白某甲询问,说有十几名学生想在公安学院上插班生,她说学院从来没有过插班生上课的事情,她也无力给白某甲办。

45、证人毕某证言证明,公安学院没有插班生,白某甲也没有提过,白某甲只是租用了学院的教室,学校从未委托中介机构的人员介绍生源,学生全部都是按国家的招生计划招录的。

46、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他曾帮白某甲在公安学院租过教室,白某甲问过他学校有无插班生的事情,当时某明确告诉他学校没有插班生。

47、证人刘某(西北政法大学保卫处干部)证言证明,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白某甲给他打电话说社会的一群人在学校把学生的钱骗了,现在跑了,让他们保卫处处理,他问骗人的具体情况,白某甲说不清楚,他又问在哪个校区骗哪些学生,白某甲也说不知道,他问被骗学生叫什么,白某甲也说不知道,他让白某甲将情况搞清楚再说。

48、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情况资料证明,公安雁塔分局明德门派出所经查,2010年9月21日报警记录,没有白某甲其人的报案登记。

49、刘某丙供述,她曾化名王X、罗梦娜。2009年她在网上认识了白某乙,当时,白某乙给她说他哥叫白某甲,是西北政法大学的老师,可以安排学生上学校的插班生。2010年4月初,白某乙带她在西北政法大学见了白某甲,她提出合作搞招生的项目,白某甲讲到时某再说。2010年六七月份,她和张某来到西安,在白某甲办公室商谈招生事宜,最后,他们和白某甲、白某乙达成协议,以“西部计划试点班”形式招录高考低分生,以统招生的形式给家长宣传,完后,录入西北政法大学,她拟了一份招生协议书、确认书草稿,给白某甲让其修改一下,她当时某协议上写的是“统招生”,白某甲改成“西部计划试点班”,当时某某江和她商定每名学生收13万某,每名学生给白某甲提3万某,而学生交的学费4500元和住宿费1500元都给白某甲。白某甲还给她介绍了一个何某师(何某),让何某师负责学生的军训工作。她和白某甲、白某乙谈及租赁教室的事,她同意给白某甲1万某的租赁费,她8月初将钱打到了白某乙的账户,租白某甲教室和办公室,用于招生面试用。有了办公地点后,她开始在网上向招生的中介机构发出招收“西部计划”试点班学生的信息,并明确了地点和时某,随后就陆续有一些中介机构带着学生来他们办公地点面试,白某乙假扮老师进行面试,在面试时某给学生提出由于是降分录取并保证就业,所以,必须交12万某的建校费和1万某的司法考试费,才能发录取通知书。她将学生的信息及家长的联系方式留下后,让家长回去等通知。到了9月初的一天,她和张某、白某甲、白某乙在白某甲办公室商量以“西部计划试点班”招录高考低分生进行面试,然后在协议书、确认书上签字,并发录取通知书。地点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一层办公室内进行。对于公章,当时某某江说自己提供,让白某乙和何某去刻了,但没刻成。后来她到西安刻了公章、条形章,她先刻成弧形,白某甲说不行,公章上的“公安学院”是横着。随后,她将招生信息往出发,并将她的电话(略)、(略)留为招生电话,后来就陆续有学生要面试,全国各地有家长打电话要求上学,也有中介和她联系。9月19日,她和张某、张某等七个人在咸阳鸿基宾馆住着,因她联系的学生和家长陆续都准备好了,她就打电话给白某甲,白某甲让她和白某乙联系,白某乙说9月20日可以报到,她就给其余六人进行了分工,(其中张某和她及张某一块到的西安,刘某是张某叫的,唐某和唐某一起过来,鲁某某是张某叫的),她让鲁某某在车上接报到的学生,让张某扮演学生唐某进行注册登记,她提前给张某一张某,让先写几个人已经报到,以便骗取家长的信任,唐某扮成刘某师,做协议书和通知书签字,发录取通知书,唐某扮成王翰校长,回答学生的咨询,并让唐某少说话多点头,白某甲派了一名叫“小时”的女娃收取学费4500元和住宿费1000元,张某以徐某理的身份接学生家长,将家长带给她。她让他们用假名和假身份,她和张某在咸阳一家眼镜行给唐某买了一副平镜,让唐某假扮“王教授”,她将在地摊刻的五枚章子和一个条章都拿到宾馆,将公章盖到招生资料中。

9月20日早上,张某租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和一辆比亚迪小轿车,他们在“海泉湾”汇合后,直接到了西北政法大学,她让鲁某某在别克商务车等着接学生,并给外人说鲁某某是王老师,她带其他人到白某甲提供的办公室,那天报到了十名学生,她将每名学生的钱十三到二十一万某不等的钱给张某,当时某取陈某、翟某、赵某、张某、尹某、梁某各13万某、焦某15万某(刘某丙给中介返中介费2万某)、王某21万某(刘某丙给中介返中介费2万某)、万某和曾某某各14万某,赵某另外还给她3000元,她拿的帆布包都装不下了,她给张某的包内装了11万。当日下午五六点,白某甲提出先给每名学生的3万某后,再接收学生,她让先把学生送到翠华山军训后再给钱,就如何某钱他们发生分歧。因学生军训的事情没处理好,她害怕在西安和家长发生冲突,他们几个人就跑到咸阳,他们在咸阳体育馆宾馆开了三个房间。鲁某某因送学生到基地的问题,情绪不好,她给鲁某某分了2万某,给唐某、唐某每人1万某,完后,他们几个人就在房间将一些协议书、确认书撕毁时,因他们说话时某音过大,被公安机关检查时某现了。在西北政法大学时,白某甲还给她了一张某法大学汽车通行证和一个校徽。

50、白某甲供述,2010年4月份,他通过白某乙认识罗梦娜(刘某丙)和徐某安(张某)夫妻俩,罗梦娜提出以统招生的方式招一批学生,到西北政法大学学习,他认为统招生很麻烦,最后确定以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西部计划试点班”名义进行招录高考低分生,然后,他通过关系网把学生以插班生身份安排到公安学院学习。他和罗梦娜达成协议后,由罗梦娜负责招生,收取多少费用他不管,但每名学生必须给他提3万某,每名学生给他交4500元的学费和1000元住宿费。同年9月初,罗梦娜就催他要用公安学院一楼租用的一间办公室作为招生的报名地点,他们就商定9月20日为报名招生的日期,他安排时某负责收每名学生5500元费用。9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罗梦娜和他联系让他接收已招的10名学生,他提出先给每名学生的3万某后,再接收学生,为此他和罗梦娜发生分歧,罗梦娜就带着自己的雇员离开了西北政法大学,直到晚上7点左右,他和罗梦娜联系问题如何某决,但当晚9点后,罗梦娜联系不上了,他认为罗梦娜携款跑了,为了摆脱他的责任,9月21日,他给西北政法大学保卫部门和明德门派出所报了假案。当日晚上10点多,他突然接到罗梦娜电话让他到咸阳机场,说把钱给他,他就和白某乙、何某一同去了咸阳机场取钱,在咸阳机场宾馆门前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还供述,他帮助罗梦娜修改了“西部计划试点班”的招生计划,不要直接提到统一招录等字眼,他还给罗梦娜关于录取学生的相关资料,并安排白某乙和何某刻“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公章,后来白某乙和何某害怕没刻成,徐某安去刻了公章。

51、张某供述内容与刘某丙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供述,他用密某把刘某丙与白某甲等商谈招录学生的谈话内容及过程摄录了下来。招录学生的具体运作是刘某丙和白某甲他们商量的,私刻的公章开始是由白某乙和何某去刻,但没刻成,白某甲给他提供了印模,他给了刘某丙,刘某丙在外面刻的。9月19日晚上,刘某丙在咸阳宾馆对他和雇佣的五个人进行了分工,他负责假扮政法大学的徐某。在9月X号诈骗的当天刘某丙给他包里分装了11万某,总共收了10个学生的钱,有120多万某。在咸阳体育宾馆撕毁招生资料时某公安机关抓获。

52、白某乙供述,2008年10月份,他在网上认识了白某甲,2009年通过上网认识了罗梦娜,白某甲是搞司法培训,罗梦娜是搞招生,他介绍二人认识,谈合作的事。2010年6月10日左右,他从四川南充到了西安,介绍罗梦娜及她男朋友徐某安和白某甲见了面,白某甲和罗梦娜就以什么名义招生进行协商,后来罗梦娜提出以“西部计划试点班”的名义招生,最后白某甲同意了,并确定每招一名学生给白某甲提成3万某,由白某甲派人收取每个学生5500元报名费用。罗梦娜提出要两间行政办公楼的办公室,罗梦娜为了租教室和白某甲说好租赁费1万某,白某甲将教室租给罗梦娜,并让罗梦娜将1万某打到他的工行卡上,后来他和白某甲在外语学院旁边一家银行从卡上将钱取出当场给了白某甲。2010年8月中旬,白某甲将自己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行政楼的一间办公室和两间教室给了罗梦娜。白某甲将罗梦娜的招生确认书和协议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给了罗梦娜一张某北政法大学的汽车出入证和校徽,后来,他假冒西北政法大学的李某师对学生进行面试,在面试的时某,学生问是否是统招生,有没有学籍,他就回答以确认书为准。面试完后,由罗梦娜留下了学生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具体的报名时某。9月17日上午,他和何某、白某甲就商量刻“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及“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刻章是白某甲提出的,白某甲就画了两枚公章的样子,后来因刻章子要介绍信没刻成。中午12点多,徐某安拿了一份盖有西北政法大学章子的协议书给白某甲看,并要章子,白某甲说没有,徐某安说自己可以找到刻章子的,他就把白某甲画好的公章样子给了徐某安。后来罗梦娜就给协议书、确认书盖了私刻的印章。9月20日面试时,白某甲害怕在招生报名现场被家长识破和日后逃避责任,白某甲提出不到报名现场,所以,他和白某甲及何某没到报名现场。到了当天下午5点多,罗梦娜打电话说已招录了10名学生,让他们接学生,他们和罗梦娜就何某给付3万某发生分歧,因罗梦娜不给钱,白某甲不接收学生,后来罗梦娜就把学生送到他们联系好的西安市翠华山下的一座培训基地。当晚,罗梦娜还和他们电话联系如何某决问题,但晚上10点多就联系不上了,他们害怕罗梦娜把钱一卷跑了,9月21日就向西北政法大学保卫处及明德门派出所报了假案。当晚10点多,罗梦娜突然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到咸阳飞机场取钱,当他们到机场宾馆门口时某公安机关抓了。

53、何某供述,2010年6月份,白某甲通过白某乙认识“小罗”(刘某丙)、徐某安(张某),同年8月15日左右,白某甲在办公室给他讲,罗梦娜手某有一批高考毕某生,罗梦娜要通过白某甲将这些学生以统招生的身份安排到西北政法大学上学,每安排一名学生,给白某甲3万某。白某甲就学生报名事宜让他和白某乙与罗梦娜谈,他就同意了。当天11点多,罗梦娜和徐某安过来,白某乙也在场,他们四人就开始谈招生的流程,罗梦娜让他们解决学生的住宿地点和办公地点,因他是打工的,又和学校不熟,他让罗梦娜和白某乙谈。罗梦娜和白某乙谈确认书、就业协议书、录取通知书等事情。白某甲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的资料室找了一间房子,让他将房子打扫干净用作报名面试用。白某甲在9月15日左右给了他“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及“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财务专用章”草样,让他刻章子,他害怕没去,白某甲安排白某乙去,因白某乙在当地不熟,他就联系了一家喷绘公司,白某乙去后,喷绘公司不给刻,后来徐某安拿着公章样模刻去了。白某甲和罗梦娜为了骗学生,白某甲还联系了一家军训基地,由他拉着白某乙去的,都是白某乙和对方谈的。9月20日新生报到后,下午5点多,白某甲和罗梦娜就3万某的事意见不一致,到了晚上,联系不上罗梦娜,白某甲让他们先报假案,将事都推到罗梦娜身上。9月21日晚上,罗梦娜来了电话让白某甲到机场取钱,他和白某乙、白某甲到了机场就被抓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西部计划试点班”招录高考低分生的事实,骗取高考学生及家长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白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在策划、组织并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白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张某、何某明知刘某丙、白某甲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而参与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本案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白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白某甲所办的新青年司法考试西安分校并无招生资质,其本人亦无实际办理招录的能力,白某甲为谋取招生费用而与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张某等人密某以招生为名骗取钱财,为此,提供招生场地、伪造录取通知、安置协议、收取费用,其组织、策划、实施诈骗的事实是清楚的,有同案被告人供述、提取的书证、电子资料、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案发后报案只是企图逃避责任,其诈骗钱财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亦占有了被害人的钱财,故白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对白某乙上诉提出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刘某丙通过其介绍认识了上诉人白某甲,对双方商谈的内容、确定的协议等诈骗活动是明知的,且积极参与了诈骗作案的全过程,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宇舟

审判员段百涛

代理审判员王海峰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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