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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淮阳至四通镇、106国道及县X路、淮阳县X路段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盗窃过往车辆上的火腿肠、面粉等等物品,作案32起,盗窃价值x元。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7、8、9、10、13、16、18、19、25、26、29、30起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20起称偷的没有这么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称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月1日凌晨3时许,鹿邑县X乡的杨某某开车拉双汇牌火腿肠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火腿肠扒走150箱,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7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小货车在淮阳东二环路上扒得火腿肠63件,后来是孙某卖的。(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往家拉过就火腿肠等物品。我知道他是从路上扒人家的东西。(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今天凌晨三点,我的车行至淮阳县X镇时发现车上的双汇福美王、鸡味王某王某共盗大概150件。(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80箱双汇福美王某腿肠价值2640元,鸡味双汇王某王70件价值2100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扣押14件郑州产的王某王某腿肠。

2、2007年4月5日凌晨2时许,商水县X镇的郭某某开车拉复合肥途经淮阳县境内106国道及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洋丰牌复合肥扒走32袋左右。然后拉到陈某某干的超市内,让其妻子徐某某销售。公安机关从其超市内搜出洋丰牌复合肥32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底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着孙某的小货车,在淮阳城东二环路上扒有20多袋复合肥,现在这20多袋复合肥还在我家超市里放着。(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往家拉过复合肥等物品。他往家里拉这些货时一般都在夜里,我就没有起床,也没给我说过在哪弄的。后来我才知道是从路上扒的,是来路不明的货,他说是“做生意”弄的,其他也不让我多问,就说让我按市场价卖。(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某证实:我开着我的豫x农用车走到瓦关集北地检查车辆时发现车上拉的洋丰眚复合肥被盗80袋左右。(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32袋洋丰牌复合肥价值x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超市内搜出尿素32袋。

3、2007年5月4日凌晨4时许,淮阳县X乡的刘某秀开车拉粉条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粉条扒走2000斤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份,我们五个人开小货车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有21捆粉条。(2)、同案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淮阳北二环路上我们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扒下有400--500斤的粉条,卖后钱均分。(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我的车走到白楼乡X路检查时发现被盗2000斤。(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粉条2000斤价值4000元。

4、2007年6月27日23时许,淮阳县X镇的朱某某开车拉塑料编织袋途经淮阳县X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塑料编织袋扒走29包,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底,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有7大捆编织袋。(2)、同案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106国道淮阳城北路段上,我们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扒下8捆白色塑料编织袋。(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2007年6月28日凌晨,我从大宋某好编织袋,走到李某路口发现被扒走29包。(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9包编织袋价值x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中搜出编织袋1件。

5、2007年7月1日0时许,湖北省红安县X镇的陶某某开车拉大蒜途经106国道淮阳县境内及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大蒜扒走100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车在淮阳县X镇X路上扒有80多包激光大蒜。(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某证实:我从河南祁县X村收购一车大蒜,走到淮阳县北八里庙红绿灯处发现被盗100余包。(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大蒜100袋价值3200元。

6、2007年10月28日23时许,太康县X镇的王某甲开车拉棉花途经106国道淮阳县X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棉花扒走3000斤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8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在安岭路段扒下12包棉花。(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在淮商公路,我们从货车上扒下有10包棉花。(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某:我从郸城拉棉花往太康运,走到刘某店南时发现车上的棉花被盗3000斤。(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3000斤棉花价值8400元。

7、2007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李某某货车上拉的棉纱扒走26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7800元,后将这些棉纱卖给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孙某的供述、失主李某某的陈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淮阳县X镇X路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潜水泵扒走9个。然后拉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3个潜水泵。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8年2月23日晚上,漯河市召陵区的杨某某开车拉双汇牌火腿肠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火腿肠扒走600箱,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失主杨某某的陈某、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鸡蛋扒走16娄子。然后以每娄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车在淮阳至安岭的106国道上扒下16娄子鸡蛋。(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往家拉过鸡蛋。现在还有鸡蛋娄子。(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16娄子鸡蛋价值2400元。(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扣押鸡蛋娄子3个。

11、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麦芽糖扒走20袋子左右,后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开车在淮阳县X路上扒20多袋麦芽糖。(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开车在淮阳县X路上扒17袋麦芽糖。(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0袋麦芽糖价值1000元。

12、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雪碧扒走22件,后以每件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开车在淮阳县X镇X路上扒下22件雪碧。(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淮周路上,我们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扒下雪碧23件,卖后钱均分。(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2件雪碧价值1056元。

13、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的凉鞋扒走4箱,后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夏的一天晚上,我们开车在淮阳县X路上扒下4箱凉拖鞋。(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事实。(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4箱凉拖鞋价值800元。

14、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淀粉扒走52袋子,后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孙某的供述、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08年9月30日凌晨6时许,太康县X乡的王某甲车拉复合肥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湘珠牌复合肥扒走30袋。然后拉到陈某某家干的超市内,让其妻子徐某某销售,公安机关从其超市内搜出湘珠牌复合肥22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底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着孙某的小货车,在淮阳城东二环路上扒有20多袋复合肥。(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往家拉过复合肥。现在还有复合肥。(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证实:今天早上六点时在北二环白楼变电站附近我发现我拉的湖南株洲生产的湘珠牌复合肥被扒走30袋左右。

(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30袋湘珠牌复合肥价值3600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中搜出22袋湘珠牌复合肥。

16、2008年9月份一天晚上,在淮阳县X镇X路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白酒扒走30件,以每件2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9月份,我们五个人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有30件左右白酒,以每件20元卖给李某了。卖后钱均分。(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事实。(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30件白酒价值400元。

17、2007年2月9日0时许,临颍县X镇的丁某某开车拉斯美特牌方便面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方便面扒走30多件,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孙某的供述、失主丁某某的陈某、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08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河南省柘城县岗王某的张某开车拉非常可乐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非常可乐扒走50箱左右。然后拉到陈某某的超市内,让其妻子徐某某销售。公安机关从其超市内搜出非常可乐8箱。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下有60多件非常可乐,我们以每件15元卖给李某了。(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中超市里有非常可乐是我丈夫晚上拉回来的。(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实:我拉的货物从西华至淮阳的路上被扒窃走非常可乐50件左右。(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50箱非常可乐价值950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超市内搜出非常可乐8件。

19、2008年10月25日21时许,西华县X镇的张某某开车拉大豆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大豆扒走17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1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某的陈某、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08年10月17日凌晨4时许,山东省鱼台县X镇的姜某某开车拉大米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大米扒走42袋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当庭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着小货车,在106国道安岭南路段扒下42袋大米。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偷的没有这么多。(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某证实:我的车走到二环路淮北石油城时车出现故障才发现大米被盗150包左右。(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42袋大米价值3150元。

21、2008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江苏省邳州市X镇的冯某某开车拉干辣椒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干辣椒扒走50袋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五个人开车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有25包左右的干红辣椒。(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某证实:我拉的干辣椒在淮阳北二环处发现被盗50包。(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50包干辣椒价值x元。

22、2008年10月24日20时许,商丘市柘城县X镇的孙某某开车拉面粉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面粉扒走2吨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7月份,我们五个人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过40袋面粉,商丘产的,我们以每袋4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同案人孙某的证言:2008年9、10月份,在淮阳西二环路上,我们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扒有30多袋淀粉,卖给李某了。(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中有面粉是我丈夫晚上拉回来的。(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证实:我从柘城县往信阳送面粉路过四通镇,在四通镇X路段我的面粉被扒2吨左右。(5)、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4000斤面粉价值4000元。(6)、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搜出淮阳雪龙牌面粉、周口产银白荷牌面粉、郸城产白雪牌面粉各1袋。

23、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从一辆货车上扒走20件饼干,后卖给李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冬季,我们五个人开车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有20件饼干。卖给李某了。(2)、同案人孙某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事实。

2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活鸡扒走5笼子,每笼10只鸡。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们五个人开车在淮阳至四通镇X路上扒下5笼子活鸡,每笼10只鸡。(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中有鸡笼是我丈夫晚上拉回来的。(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价值550元。(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中搜出鸡笼2个。

25、2008年12月29日21时许,安徽省太和县X镇的张某某开车拉大豆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大豆扒走40袋左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某的陈某、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6、2008年12月26日22时许,河南省柘城县岗王某的左某某开车拉花生米途经淮阳至四通镇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花生米扒走50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左某某的陈某、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7、2008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新乡市原阳县的李某某开车从郑州拉摩托车途经淮阳县X路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轻骑牌摩托车扒走2辆,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份,我们五个人在淮阳县X路上扒下2辆纸箱装的摩托车,以每辆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我从西华往淮阳走时,到西关发现我拉的摩托车被盗2辆。(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7日李某胜给我店送摩托车时被盗黑色QM-110-3F型号轻骑车2辆。(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摩托车2辆价值7000元。

28、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淮阳县X路上一辆货车拉尿素途经此路段,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其车上拉的尿素扒走32袋以上。然后拉到陈某某干的超市内销售。公安机关从其超市内搜出尿素32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7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年底,我们五个人开着小货车在淮阳城东二环路上扒下有20多袋的尿素,我们扒后直接将这些拉到我家干的超市里。(2)、同案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淮阳县X路上,我们五个人从一辆货车上扒下尿素20袋,这些尿素陈某某自己留着,在他家的超市里卖。(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往家拉过尿素。(4)、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鉴定结论:经鉴定尿素32袋价值2720元。(5)、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中搜出尿素32袋。

29、200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黄某某货车上拉的麦谷草扒走25包,每包60斤,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后将这些药草低价卖给李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份,我们五个人从在淮阳县X镇扒过20包中草药。(2)、失主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7日凌晨,我的车路过四通镇时被盗25包药草。

30、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红星二锅头白酒扒走8件。然后拉到陈某某家。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1、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某等人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将一辆货车上拉的电饭锅扒走10多个。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电饭锅共扒有10来个,我们每人分2个。(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中有电饭锅是我丈夫晚上拉回来的。(3)、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书:经物价部门评估10个电饭锅价值500元。(4)、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从陈某某家中搜出电饭锅3个。(5)、户籍证明: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淮阳至四通镇、106国道及县X路、淮阳县X路段采用驾车跟踪的方式,盗窃过往车辆上的物品,共作案31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因扣押物品清单的品牌与失主证实的品牌不一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20起因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及在公安预审的供述均称偷42袋大米,失主证实被盗150袋大米,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失主证实被盗150袋大米没有证据证实全部是被告人陈某某所为,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偷42袋大米较为客观真实,本院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迟俊英

审判员:刘某脉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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