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9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抓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9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2日10时50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x号三轮汽车沿开封县X镇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220线x+650M处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的王XX发生相撞,造成王XX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开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肇事车辆行驶证及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开封县公安局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部赔偿,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重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