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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利县能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能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

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茶安某。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1日、2006年5月2日两次向原告慈利县能源公司购买机械油2520公斤,共计价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x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慈利县能源公司货款共计x元及其利息,定于200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从2006年5月2日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助理审判员滕国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汤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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