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晓林,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系李某某之母。

上诉人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唐晓林、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仍没有治愈,夫妻双方因此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离婚后,生活发生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帮助,因被告现在家里务农,经济收入不高,根据原告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给付被告李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为宜。故判决:一)、准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宣判后,蒋某甲不服,以“判决支付被上诉人生活帮助费不当”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某则服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上诉人蒋某甲、被上诉人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04年2月20日,被上诉人李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芝山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确认被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至2008年10月8日尚未治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仍没有治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因被上诉人李某某的病情没有治愈,其又缺乏生活来源,原判由上诉人蒋某甲一次性给付李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蒋某甲上诉提出“判决支付被上诉人生活帮助费不当”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