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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白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制发(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白某某于2008年11月2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并自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8.77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白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8.77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11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内容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10月11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x元、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293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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