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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述,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耀彩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肖某新担任记录,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贺某某与刘某(另安处理)、彭楚豪(已判刑)等人在永丰工农坪“菲菲网吧”上网时,坐在彭楚豪旁边上网的邓某某将电脑声音开得大些,彭楚豪以此为由与邓某某发生争吵,并将邓某某叫到网吧外打了一顿。邓某某跑到住在“乡里人家”酒店附近的表哥张利家门口,彭楚豪与李冠(另案处理)、胡某某等人紧追其后,在追的过程中,胡某某摔了一跤,脚受了一点伤。被告人贺某某喊刘某来帮腔,与彭楚豪一起要张利赔偿胡某某医药费500元,并且要张利第二天交钱。第二天,张利没有给钱,彭楚豪就纠集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等十几个人在街上寻找张利,要打张利。2004年11月1日,彭楚豪购买了7把约30多厘米长的水果刀,并分发给被告人贺某某与刘某、李冠、胡某、贺某南、王某。当晚7时许,在永丰工农坪“华子夜宵城”处找到了张利,彭楚豪问张利为什么不送钱去,张利因接电话而没有理彭楚豪,彭楚豪就提刀砍了张利一刀,张利就跑,刚跑了几米远,撞在一辆自行车上而摔倒在地,被告人贺某某与彭楚豪、刘某、李冠、胡某、贺某南、王某七个人一齐扑上去,用刀朝摔倒在地的张利身上乱砍。然后各自逃跑,张利身中28刀,当场昏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为轻伤(重度)。

2009年4月2日被告人贺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法庭上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自首材料;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邓某某、谭某某、宁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同案人彭楚豪、李冠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双峰县人民法院对同案犯彭楚豪、李冠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亦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向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耀彩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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