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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系被上诉人之表兄。

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9)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唐某甲在2007年5月7日去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工作时,与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订立了2007年5月-2008年5月为期一年的聘用协议书。2007年6月22日下午6时30分许,唐某甲与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另一位员工胡建军前往祁阳县浯溪水电站宿舍二楼王延长家安装空调,唐某甲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由于支撑支架的螺丝突然松脱,致唐某甲从高空中坠于楼下受伤。唐某甲受伤后,当即被送往祁阳县中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于2008年6月23日送往湖南省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用去医疗费x元,但其中有与治伤无关的化验费即:化验肝功能、抗-HIV+梅毒抗体、乙肝+丙肝的化验费共计215元。唐某甲在治疗过程中,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医药费x元。唐某甲的损伤经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鉴定,为工伤8级伤残。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唐某甲因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唐某甲在诉前已向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裁决,由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唐某甲的工伤待遇x.2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接到该裁决书后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唐某甲因工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x元(不含原已付医药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次工伤事故而引起的所有纠纷彻底了结;

二、上述款项x元,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x元,另x元在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由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交祁阳县人民法院转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原判决执行;

三、一、二审诉讼费15元,上诉人祁阳县宏辉家电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某华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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