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谢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司机,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工人,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如、朱某某,赣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县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12月31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闽x轿车由福建往赣州方向行使,晚12时05分许,行使至赣县X镇六十里店交叉路X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已驶过道路右侧的原告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郭玉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郭玉香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入赣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2月15日出院,花去医疗费8321.1元。另查明:原告谢某某为赣县X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其月工资为1249.11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李某某驾车与原告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因被告李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赔偿责任比例按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划分;原告出院后,医嘱休息6个月,结合原告伤情确定其休息时间为3个月;原告主张摩托车车损956元,但未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考虑到原告摩托车确有受损的事实,该费用确定为600元。据此,判决:一、原告谢某某的医疗费8321.1元、误工费5704.27元、护理费1125.65元,住院伙食补助376元、营养费282、摩托车修理费600元,共计x.02元,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其中的百分之七十计x.31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7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5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25元。

李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一审作出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错误,所判决各项目偏高,请求二审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谢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称未收到开庭传票不是事实,一审法院在庭审前的法定时间,通过快递方式邮寄了传票给上诉人,上诉人签收的回执已在一审案卷内,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并查明,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的邮寄地点一致,送达开庭传票邮寄回执中“李某某”签收字样与送达判决书邮寄回执中“李某某”签收字样不相一致。上诉人李某某就送达开庭传票邮寄回执中的“李某某”字样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谢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应当承担的责任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均有相应的票据及法律依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依医嘱主张的六个月的休息时间,一审判决均酌情作了缩减,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及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一审法院是否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问题。本院认为,送达开庭传票的邮寄地址与送达判决书的邮寄地址一致,邮寄回执中签收人的签名虽与其签收刑事判决书的字体不一,但邮寄地址是上诉人可以收到信件的地址。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签收栏中有上诉人的签名,应当视为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已送达给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对签收的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平

审判员张慧珍

代理审判员程明敏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夏涵涵

书记员吴华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