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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隆回县永升中学诉隆回县荷香镇中心学校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

住所地为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系郑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

住所地为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定凯,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诉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爱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诉称:2008年上学期,被告到在原告处就读的学生家中发通知,说隆回县永升中学停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辩称:因原告讲不办了,被告担心学生的学习造成影响,故下发通知,原告没有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隆回县永升中学为郑某甲举办的学校,原隆回县荷香桥中学原隆回县荷香桥中心小学等单位合并为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陈述2008年6月至7月份郑某甲向一些领导和教师讲2008年下学期不在树竹办学了,便以隆回县荷香桥中学的名义于2008年7月8日印发了入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为永升中学2008年下学期停办,欢迎你来我校学习”,并将该通知送达给原在隆回县永升中学就读的学生家中。隆回县永升中学陈述是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共计42.43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隆回县荷香桥中心学校自愿补偿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4200元,此款限2009年8月24日前兑现;

二、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隆回县永升

中学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芝彬

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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