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
住所地为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系郑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
住所地为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定凯,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诉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爱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诉称:2008年上学期,被告到在原告处就读的学生家中发通知,说隆回县永升中学停办,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辩称:因原告讲不办了,被告担心学生的学习造成影响,故下发通知,原告没有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隆回县永升中学为郑某甲举办的学校,原隆回县荷香桥中学原隆回县荷香桥中心小学等单位合并为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隆回县X镇中心学校陈述2008年6月至7月份郑某甲向一些领导和教师讲2008年下学期不在树竹办学了,便以隆回县荷香桥中学的名义于2008年7月8日印发了入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为永升中学2008年下学期停办,欢迎你来我校学习”,并将该通知送达给原在隆回县永升中学就读的学生家中。隆回县永升中学陈述是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共计42.43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隆回县荷香桥中心学校自愿补偿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4200元,此款限2009年8月24日前兑现;
二、原告隆回县永升中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隆回县永升
中学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芝彬
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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