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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茂,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隆旭,被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何某某具有从事水上船舶营运资质的驾驶员,因马某某开办的沙场需用运沙船装运河沙,何某某用自己的船替马某某运河沙,从挖沙船上运到码头上,每运一方由马某某付给何某某4.5元运费,河沙的装卸均由马某某负责。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许,何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船从挖沙船上装运河沙开往码头。在离码头约10米处,因河水太浅,何某某的船靠不了岸,就叫马某某用铲车拖船。何某某扎好自己船上的钢丝绳,何某某驾驶铲车拉着运沙船往岸边靠,因何某某船上纹锚机上的钢管脱落,将站在旁边的何某某击伤。何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广西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5日出院,共住院20天,花医疗费x.77元。2008年12月30日,何某某在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作了司法鉴定,何某某的伤势为:1、左臂丛神经损伤;2、左肱骨干骨折(固定术后);3、左胸第6、7肋骨折;4、左上肢功能基本损伤,损伤属重伤,医疗终结期后再做伤残补充鉴定。2009年2月17日,何某某在该所作了法医学补充鉴定:何某某的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何某某在受伤治疗期间,马某某已支付医疗费2000元,并借给何某某x元治伤。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马某某赔偿被上诉人何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不包括已支付的x元在内),此款限2009年8月18日一次性给付,逾期不付,按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x.14元给付;付款同时,上诉人马某某退还被上诉人何某某所写的x元的借条;

二、上诉人马某某所欠被上诉人何某某运输工资8900元(按何某某所写的凭证结算扣款),于2009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一审诉讼费323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何某某负担2230元;二审诉讼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魏蓉

审判员郑冬平

二○○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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