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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1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镇松岗石碣大坑桥。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旗中路大福商住区迎福楼X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6日、9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圣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勇、被上诉人东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长征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30日,东视公司、圣东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东视公司为圣东公司加工宣传资料、光某、封某等,并由圣东公司预付了(略)元加工款。东视公司完成加工后,交付了价值(略)元货物,其中5700元写明由雅利代收,但没有圣东公司的确认,其余(略)元都由圣东公司签收。圣东公司除了以(略)元预付款折抵加工费外,没有支付其余加工费,现尚欠东视公司加工款(略)元。

2004年12月22日,东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圣东公司立即支付加工制作费(略)元,并向其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005年1月17日,圣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圣东公司与东视公司2004年7月30日签订的《合同书》;2、东视公司返还预付款(略)元给圣东公司;3、东视公司赔偿圣东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东视公司、圣东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东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加工任务并向圣东公司直接交付了价值(略)元的加工定作物,圣东公司除了预付(略)元外,没有按时全额支付加工款,已构成违约。故圣东公司实际仍欠东视公司加工物价值应为(略)元。东视公司要求圣东公司付清加工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在圣东公司实际欠款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另外,圣东公司反诉称东视公司的加工定作物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嫌疑,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圣东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视公司支付加工款(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东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圣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1912元、财产保全费496元,合计2408元,由东视公司负担308元,圣东公司负担2100元。反诉受理费3270元,由圣东公司负担。

上诉人圣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对图片由谁提供认定不清。本案中,圣东公司与东视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东视公司为圣东公司设计并制作宣传资料、封某、色卡、形象画册、纸箱包装设计、VI形象策划提供手册内容等,同时约定了相应的设计费用。很显然,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全部设计图片均应由东视公司提供并进行设计。东视公司所称仅为圣东公司制作菲林,完全是企图逃避其侵权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东视公司合同义务仅是制作菲林而不提供图片,与事实不符。2、对东视公司设计宣传图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认定不清。本案中,圣东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多幅与东视公司设计完全一样的、其他公司正在使用的宣传图片。足以证明东视公司涉嫌盗用他人图片进行设计,侵害他人著作权。但一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仅一句圣东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带过。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应当由东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圣东公司已经提交了有关涉嫌侵权的图片,足以证明东视公司设计的宣传品涉嫌侵权,已经完成举证义务。相反,东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应当提交有关图片是由圣东公司提供的证据、或者提供其对涉嫌侵权图片有著作权的证据,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一审判决却将有关举证责任推到圣东公司身上,适用法律错误。2、双方合同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东视公司设计制作的宣传册等产品,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完全一样,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圣东公司如果使用这样的宣传册,必然与东视公司一样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法,圣东公司不能采用东视公司的图片,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圣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理,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反而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置东视公司侵权事实而不顾,公然支持圣东公司使用涉嫌侵权产品,判决明显错误。综上,圣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视公司负担。

上诉人圣东公司就其诉称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东视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圣东公司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东视公司就其辩称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2004年7月30日,东视公司与圣东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东视公司为圣东公司设计宣传资料、封某、色卡等,双方在合同中对各项单价均作了约定,其中单张某林的价款为243元/页。双方在《合同书》第一条双方约定:“项目有关内容及要求等由甲方(圣东公司)提供并负责其合法性(所有文字以及技术参数均由甲方签字认可)”,第五条约定:“甲方(圣东公司)委托负责印刷的产品,若出现侵权行为时,将由甲方完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条约定:“甲方(圣东公司)需在交货前自行验收或委托他人验收,乙方(东视公司)不承担交货后的任何经济责任”。同日,圣东公司向东视公司交纳了(略)元的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东视公司交付了价值(略)元的定作物,其中(略)元的货物由圣东公司签收,5700元的货物由雅丽样板代收。对由雅丽样板代收的部分,圣东公司不予确认。在由圣东公司签收的货物中有单张某林十二款,其中三张某张某林的图案分别与圣东公司提供的康洁庭环保涂料手袋上图案、爱高漆单张某传纸上图案及一张某斯尼卡通图案相同。东视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有上述三张某案的著作权或上述三张某案属公有领域的证据。圣东公司、东视公司均确认,单张某林一式两页,可以单独使用。

圣东公司将东视公司为其设计的图案委托他方进行了印刷。其中委托广东顺昌印刷有限公司印出含十二张某张某林图案的宣传简介(略)张,每张某价0.18元,对该笔加工款2160元,圣东公司已向广东顺昌印刷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东视公司、圣东公司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东视公司作为加工方,有义务向作为定作方的圣东公司提供符合约定且无权利瑕疵的加工物。双方签订的、由东视公司提供的《合同中》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排除了东视公司作为加工方的主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在圣东公司对东视公司提供的三张某张某林中所包含的图案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东视公司主张某三张某林的加工款,应对其享有该三张某案的著作权或该三张某案属于公有领域负举证责任。在法庭向东视公司充分说明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其举证后,东视公司仍不能提供其对该三张某案享有著作权或该三张某案属于公有领域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包含这三张某案的单张某林,圣东公司可不向东视公司支付加工费。东视公司、圣东公司均确认单张某林可以单独使用,因此尽管东视公司交付的加工物中有三张某林的图案涉嫌侵权,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圣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东视公司交付的其他加工物也存在瑕疵且该瑕疵足以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本院对圣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除去该三张某林的加工费1458元外,圣东公司对其他由其签收的加工物,仍负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的责任。圣东公司已将该三张某林的图案交由广东顺昌印刷公司印刷,并支付了相应的印刷费用540元,因东视公司不能举证明其对该三张某林中包含的图案有著作权或该三张某案属于公有领域,造成圣东公司无法使用含有该三张某案的宣传单,对此,东视公司应向圣东公司赔偿相应的印刷费损失。圣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加工物可能存在瑕疵,故对其要求东视公司向其赔偿其他加工物印刷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赔偿540元。

五、驳回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1912元、财产保全费496元、反诉受理费3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2元,合计(略)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承担(略)元,被上诉人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承担688元。因一审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已由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预交,一审反诉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预交,故佛山市X区圣东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费用1720元迳付佛山市X区东视广告装饰策划有限公司,一、二审法院均不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马向征

代理审判员许义华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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