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礼民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常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不仅对原告冷淡,而且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不仅好吃懒惰,而且嗜赌。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执迷不悟。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是合法的。
证据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拟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实行了结扎手术。
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莫某玲,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莫某芝,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莫某集。
证据四、王有才和程日文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4日用暴力打伤原告。
证据五、对莫某长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从2006年10月份起夫妻感情不好了,原、被告经常打闹。
证据六、甘玉忠、莫某英、唐代政、贾代照、钟甲亮的证明。拟证明原告为建房共计借款及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够成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没有对原告冷淡、没有好吃懒惰、没有嗜赌,也没有打骂过原告。被告从2007年至今,共十三次寄钱x元,对家庭尽到了责任。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1、原告家庭成员名单。拟证明原告漏写婚生儿子名字。
证据2、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小圩镇国土资源所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建造房屋面积300余平方米。
证据3、李某造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房屋总造价为x元。
证据4、汇款收据。拟证明被告汇款x元给原告父亲,用于家庭开支。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4也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和证据1、2、4均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卡原告的颈部,被告只是在原告打被告时拉了原告。本院认为证据四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素,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予认定。对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五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是原告亲戚,调查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证据五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要素,被告认为被调查人是原告亲戚没有证据证实,故应予以认定,但是证据五只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六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借款,本院认为证据六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素,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证据3有异议,认为李某造个人不能证明房屋的造价,本院认为原告对证据3的异议有理,因此对证据3不予认定。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7年4月,原告在浙江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原、被告于2008年3月6日在江华县民政局水口办事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黎远辉。婚后,原、被告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导致了一定的矛盾。被告有赌博行为,特别是被告将原告哥哥为女儿治病而存入原告存折中的7000元取出还赌债的行为,更加深了原告的不满。虽然后来被告将7000元陆续予以了归还,但并未得到原告谅解。原告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将近一年才结婚,相互间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原、被告虽然因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被告的赌博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是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引发原告对被告不满的主要原因,但原告并未提供被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且被告在原告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已将所支取的7000元归还了原告哥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被告在此基础上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应当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黎日凤与被告冯乾芝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少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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