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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钟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是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8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约定被告到原告家落户,但婚后被告不愿到原告家生活,被告也不愿到被告家生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05年8月怀孕流产后,双方再无来往,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很少在一起生活,已无感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3月8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在一起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事后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互不来往,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钟某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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