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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行、秦某庭),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7年8月9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周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8年11月25日上蔡某公安局将其抓获,同月27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08年12月3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巴某某,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份,被告人秦某某、骆玉荣(已判刑)夫妇购买电脑、打印机等用于制假的设备和制假的原材料,并从蒋桥雇佣王四(另案处理)帮其伪造印章,在自己家中为他人制造驾驶证、资格证、荣誉证等假证件,7月4日,骆玉荣在办理假证时被当场抓获,并查处制假设备电脑一台、打印机四台、复印机一台、过塑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和各类制假空白证件共计1154份、制假证夹膜300套、假印章125枚。从姚四平身上搜出变造的驾驶证一份。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涉案人员骆玉荣、陈某、牛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辩称,自己和骆玉荣在周口干家政服务,没有参与制假,购买制假设备及原材料自己不知情,是事后才得知,不认为自己犯罪。其辩护人辩护时提出,制造假荣誉证书、资格证书与被告人无关,从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不应认定为主犯,且购买电脑、打印机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为,属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被告人秦某某、骆玉荣(已判刑)夫妇购买电脑、打印机等用于制假的设备和制假的原材料,在周口市X路南段自己家中伪造印章为他人制造驾驶证、资格证、荣誉证等假证件,同时还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从蒋桥雇佣王四(另案处理)提供制假技术帮其伪造印章。同年7月4日骆玉荣为姚四平在办理假证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发现其屋内有个暗门和制假窝点,当场搜查出制假设备电脑一台、打印机四台、复印机一台、过塑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和各类制假空白证件共计1154份、制假证夹膜300套、假印章125枚。并从前去取证的姚四平身上搜出伪造的驾驶证一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有证人陈x证明:2007年3月份以前,秦某某曾到其店里找其在电脑上打印过有关制假证件及印章,并说明2007年3月份秦某某家购买电脑后自己就单干了;有同伙人骆玉荣供述其丈夫秦某行于2007年3月份购买了电脑,并从蒋桥请王四在家里开始制作假证,王四在其电脑上制作假公章;制作的假证有驾驶证、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户口页子等情况;有证人牛xx证明其在老秦(秦某某)家办过两个驾驶证;有证人钱xx证实其在骆玉荣家学过电脑,并在电脑上打印过驾驶证的情况;有证人姚xx证明在骆玉荣家曾看到秦某某为他人办理假驾驶证(半成品)时封塑盖章的事实;证人何xx证明其找骆玉荣办理假任职资格证书;还有证人郑xx证明在骆玉家办过假荣誉证书。同时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证明在搜查中公安人员发现秦某某家北边衣柜中有个暗门,门后有约20平方米的制假加工车间,且在此车间查出制假证的设备;在秦某某家中发现制假设备有电脑一台、打印机四台、复印机一台、过塑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和各类制假空白证件共计1154份、制假证夹膜300套、假印章125枚。同时还有周口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并有本院(2008)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秦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骆玉荣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同时又侵犯了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名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且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制假,不认为犯罪的意见,与骆玉荣供述证实被告人和其共同参与了制假犯罪,证人证言表明被告人有制假行为的事实相矛盾,庭审中被告人对当庭提出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不构成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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