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文军担任审判长,于人民陪审员朱宝初、贺吉田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某梅担任记录。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元月在本县X镇民政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1995年1月生育女孩邓某,2002年4月生育男孩邓某;2004年后,原、被告相继外出务工,期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多次请村上有关领导和亲友做工作,但被告不思思悔改,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私自外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在,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3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2日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2月22日在本县X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邓某;婚后,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原、被告相继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减少;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原告曾请村上有关领导和亲友做工作,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08年正月,原、被告同至怀化务工;不久,被告借故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到保护;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一段时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几年来,原、被告分别在外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减少,彼此缺乏沟通与信任,导致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正视现实,多为家庭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彼此增加沟通与理解,改正各自的缺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军

人民陪审员朱宝初

人民陪审员贺吉田

二○○九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