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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衡)气罚字(2007)第1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气象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宾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51岁,汉族,系衡阳市气象局法规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46岁,汉族,系衡阳市气象局业务科科长,住(略)。

被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衡南县X镇。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衡)气罚字(2007)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了(2008)衡蒸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气象局2007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作出的(衡)气罚字(2007)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2、限被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自动履行(衡)气罚字(2007)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裁定书后至今未自觉履行(衡)气罚字(2007)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确定的x元罚款及加处罚款x元的义务。本院为了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了(2008)衡蒸行执字第34-X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x.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衡阳清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衡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湖分社x帐户的存款x元至衡阳市蒸湘区会计核算中心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在中国银行城北支行船山分理处x帐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平

审判员肖某亚

审判员朱某林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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