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12月19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当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卓某某,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30日立案,并于7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在慈利县城皇朝商务酒楼X房、千禧楼X房向吸毒人员叶某贩卖毒品2次。其中,4月15日凌晨,朱某某在千禧楼X房间向叶某贩卖毒品后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手中当场缴获了3小包白色晶体和一管塑料管包装烟叶某物品等。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所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烟叶某物品系毒品大麻叶。上述事实,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犯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卓某某提出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相对较少,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吸毒人员,2009年3月的一天及4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从他人手中获得毒品后先后在慈利县城“皇朝商务酒楼”201房、“千禧楼”610房吸食时,另一吸毒人员叶某与其电话联系后从其手中购买过毒品2次。4月15日凌晨,朱某某在千禧楼向叶某贩卖毒品0.293克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房间缴获了3小包重0.901克的白色晶体和一管塑料管包装的重0.079克烟叶某物品。经鉴定,所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烟叶某物品系毒品大麻叶。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当日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于2009年3月的一天及4月15日,在皇朝商务酒楼X房、千禧楼X房,2次向伙计叶某贩卖过冰毒的事实。
2、证人叶某某证言,证明其先后2次在朱某某手中买过毒品,2009年4月15日凌晨,刚从朱某某住的千禧楼购买毒品出来即被公安干警抓获的事实。
3、证人傅某某证言,证明其与朱某某在皇朝商务酒楼X房、千禧楼X房同住吸毒时,看见朱某某向叶某贩卖过2次毒品的事实。
4、物证鉴定结论,证明4月15日朱某某向叶某贩卖的0.293克白色晶体系冰毒;办案民警当场收缴的3小包白色晶体系冰毒、烟叶某物品系毒品大麻叶某事实。
5、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办案民警在4月15日所缴获的毒品已全部上缴的事实。
6、(2006)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同日释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钰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施琦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柴澧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