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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略),现住邵阳市双清区X乡X村X组。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琨堂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用。

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1998年6月在邵阳市双清区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曾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有共同财产: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长虹21寸彩电一台,电风扇一台,5件套家具一套。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曾某由被告曾某某抚养、教育,被告曾某某承担儿子曾某的生活费,原告朱某某承担儿子曾某自2009年9月1日以后的教育费和在学校开支。

三、夫妻共同财产:威力双缸洗衣机一台,长虹21寸彩电一台,电风扇一台,5件套家具一套,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给儿子曾某。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朱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琨堂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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