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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XX故意伤害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4月11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某,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欧阳XX及辩护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1日晚,陈某甲和陈某强等6人在长沙市开福区X路新闻大酒店四楼KTV天簌村包厢唱歌,后陈某甲邀请被告人欧阳XX陪其唱歌。在唱歌过程中,2人发生口角,陈某甲打了欧阳XX一个耳光,欧阳XX在新闻大酒店KTV公关经理的劝说下向陈某甲道歉。陈某甲训斥了欧阳XX,欧阳XX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给其男朋友何辉(另案处理),要求何辉到到天籁村包厢教训陈某甲,随后何辉与几名年轻男子来到天簌村包厢,在被告人欧阳XX指认下,何辉抽出一把匕首刺向陈某甲,又朝其背后刺了一刀,何辉所带来的人也朝陈某甲刺了几刀。欧阳XX和何辉在逃跑的过程中被KTV天簌村的保安抓获。清水塘派出所干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将被告人欧阳XX和何辉带至派出所,后何辉在派出所内乘乱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其1、左侧外伤性血气胸;2、躯干部皮肤裂创;3、肢体多处皮肤裂创应予认定。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欧阳XX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某,证人李某某、龚某某、梁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欧阳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情况说明,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调解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X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叫来男朋友何辉帮忙出气,并经其指认何辉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XX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XX的辩护人提出欧阳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陈某甲在起因方面有一定过错以及提出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6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敏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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