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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丙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梓人,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力,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某就购买位于长沙市X路一段X号新时代广场1601、1602、X号房屋,2008年5月11日与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三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共为182.07平方米,总价款为x元,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款,交房时限在2008年10月31日前。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但被告没有按时交付房屋而引发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元及印花税、契税、维修基金x元,并赔偿原告损失x元。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延期交房系百年不遇的冰灾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同意继续履行与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12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违约金x元;

三、双方在2009年6月20日前,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

四、原告不得就本案同一事实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124元,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解钢

审判员黄某进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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