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甲等诉被告长沙市远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贺某丁,第三人湖南天龙房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甲,女。

原告贺某乙,男。

原告贺某丙,男。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传毅、文星民,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远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照,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丁,男。

第三人湖南天龙房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科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利华、李某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诉被告长沙市远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贺某丁,第三人湖南天龙房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艾文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庞梅霞、严丽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传毅、文星民,被告远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照,被告贺某丁,第三人天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利华、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诉称,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某号房屋系三原告与被告贺某丁父亲均留下的遗产,应当属于四人共同所有。但被告贺某丁未经三原告授权同意,擅自与被告远博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房屋补偿款x元。被告远博公司将房屋屋顶多处捣坏,使原告无法居住。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远博公司和第三人天龙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远博公司辩称,远博公司受天龙公司委托进行房屋拆迁事宜,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为天龙公司,故远博公司诉讼主体有误,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被告贺某丁辩称,其父贺某均去世时,立下遗嘱将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某号房屋由贺某丁继承。2008年9月远博公司与贺某丁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三原告明确表示不参与,所得补偿款也不要,因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龙公司述称,贺某丁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出具了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书上按了三人的指纹印,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天龙公司与远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因拆迁安置发生的纠纷均由远博公司处理,天龙公司根据远博公司与贺某丁签订的协议和相关材料支付补偿款,不应承担本案纠纷责任和后果。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某号房屋(建筑面积44.63平方米)原系贺某均、贺某林夫妻共同财产。贺某均和贺某林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及被告贺某丁。贺某均和贺某林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7年1月去世。2008年6月,因长沙市开福区旧城棚户区改造的要求,第三人天龙公司需对枫麓园X号栋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具体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委托被告远博公司进行。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X号房屋在拆迁之列。被告远博公司在进行拆迁房屋调查过程中,通知了三原告及被告贺某丁一起到拆迁办,告知了相关事宜并要求可以委托一人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2008年9月2日,被告贺某丁向被告远博公司提交了三份打印的写有三原告姓名但无三原告签名,在姓名处按有指纹印的《委托书》和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份《具结书》称三原告委托其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并承诺有关该房拆迁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其承担。据此,被告远博公司代表第三人天龙公司(拆迁人)与被告贺某丁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采取作价收购方式,房屋主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共计金额为x元。同年9月23日,被告远博公司支付给被告贺某丁银行活期存折一本(存款金额14万元)。被告贺某丁于当日转账支取了14万元。同年10月10日,被告贺某丁在被告远博公司领取现金6501元。其余拆迁补偿款项尚存被告远博公司未予支付。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X号房屋的屋顶及门窗现已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及庭审笔录、《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书》、《具结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款收条、银行存折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城市建设需要,第三人天龙公司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征地拆迁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定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远博公司进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及被告贺某丁继承所有的房屋未明确各自所继承份额以及被告贺某丁出具了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的情况下,且被告远博公司事先也已经告知了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相关事宜,故被告远博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贺某丁出具的委托书系真实的,其代拆迁人与被告贺某丁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并无不当,本院对三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长沙市开福区石某杆X号房屋系长沙市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已被基本拆除的情况下再恢复原状将有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故三原告要求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三原告的诉讼目的在于分享父母遗产,由于目前尚有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留存在被告远博公司,三原告和被告贺某丁即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解决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远博公司和第三人天龙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艾文博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