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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1995年因敲诈勒索被送劳教一年六个月,1999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8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6月19日被抓获,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1998年12月因盗窃罪被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5年12月因吸毒被劳教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6月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1995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6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月,1998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6月18日因吸毒被传唤到派出所,2008年6月27日因吸毒被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等地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13辆,总计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4辆,价值人民币8445元。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李某介绍销售摩托车、电动车2辆,销赃价值人民币54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红旗区X片X栋,见车主林某将一辆红色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充电,忘记拔点火开关钥匙,乘机将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上海狮龙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陈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谭家冲X号,由被告人陈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用钥匙套开车主宋某某停放屋内的一辆浅兰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新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8元。

3、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街X号味香饼屋外,用钥匙套开车主易浩停放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上海立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

4、200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村X栋,用钥匙套开车主停放在楼梯间内的一辆浅红色摩托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雷达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建湘里X号宿舍一楼走道内,用钥匙套开车主罗某金停放的一辆红色相间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余嘉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6、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路X号,用钥匙套开车主蒋素萍停放在自己过道上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上海立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9元。

7、2008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陈某窜至长沙市乔庄X号屋外,由被告人陈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用钥匙套开车主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豪爵x-7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该车系盗窃赃物,仍介绍一“谢”姓男子以300元购买。

8、2008年5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路X号,用钥匙套开车主向兴华停放在宿舍车棚内一辆二轮摩托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上海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0元。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该车系盗窃赃物,仍介绍张爱明以1000元购买。

9、2008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陈某窜至长沙市X路X号,由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用钥匙套开车主李某停放在楼梯间内的一辆绿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亚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10、2008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金盆小区X栋前,用钥匙套开车主肖某球停放在宿舍坪内一辆二轮摩托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梅花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11、2008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路小桥子X号,乘佃住户不备,用钥匙套开车主贺某某停放在房内一辆黑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五盼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12、2008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陈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楼梯间,由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用钥匙套开车主何洁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黄某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7元。

13、2008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X路X号长沙市306库宿舍,用钥匙套开车主李某某停放宿舍单车棚内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并将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系上海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1、抓获经过、传唤经过。2、失主林某、宋某某、易某、罗某某、罗某某、蒋某某、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贺某某、何某、李某某的陈某。3、证人黄某丙、张某丁、罗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证明书。6、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乙的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张某乙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7、案件调查取证及追赃情况说明。8、被告人李、陈某、张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介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乙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陈某共同盗窃4次,系2人以上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共同策划、相互配合且分工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曹策成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凌江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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