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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青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该公司综合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湖南省南县鑫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铉,湖南天桥(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自愿拆除本案诉争的由其架在被上诉人李某某屋顶上面的10KV电缆高压线。逾期未拆除,由被上诉人李某某直接向石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予以拆除,所需一切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承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上诉人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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