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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4)清经溪执申字第14-3号

福建省清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4)清经溪执申字第14-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所在地清流县X镇。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清流县X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清流县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4)清经初溪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199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略).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流县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略).79元(执行费2000元、1995年5月9日起的利息另行计付),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春水

执行员蔡忠新

执行员曹平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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