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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某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林某,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林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而且还有赌博、酗酒等恶习,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家中仅靠原告一人打工维持生活。2010年4月间,因被告带玩妇女,双方发生争吵,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1月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调解后,双方仍无和好,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林某归原告抚养,儿子林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将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台29寸彩电、一部音响、一套家具判归原告,将一部空调、一部冰箱、一台电脑判归被告。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母亲苏某英借款人民币x元应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共同经营好家庭。

现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在2003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林某,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下列共同财产(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台29寸彩电、一部音响、一套家具、一部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脑)。被告向原告母亲苏某英借款人民币x元。2011年1月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以被告赌博、酗酒,经常殴打原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母亲苏某英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自认借款x元,本院予以确认。另4000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且也可由案外人苏某英直接向被告主张,本院暂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赌博、酗酒,生活作风不好,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视其举证不能,也没有存在其他法定离婚情形,故其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已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某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培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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