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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雁林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雁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方雁林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雁林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大东、滕久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雁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被告人方雁林在湖北省荆门市经其上线张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以3800元购买1份传销产品、以3300元购买1份传销产品份额成为传销组织“香港滕飞国际贸易公司”的成员。2008年3月至12月份,被告人方雁林在湖北省荆门市及怀化市鹤城区X组织成员每人须以3800元的价格认购一份传销产品以上才能取得发展下线人员或晋升级别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方式发展直接及间接下线吴某某、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陈某丙等人,其中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陈某丙6人购买了共22份传销产品及份额,金额共计x元,被告人方雁林获得销售提成及补助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雁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书证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立案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销资料、从事传销活动的笔记本、网络体系名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丁、杨某某、陈某戊证言、被告人方雁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雁林及证人杨某某、王某甲指认传销产品及笔记本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雁林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雁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方雁林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雁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乔燕

人民陪审员李大东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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