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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贵州省剑河县红十字会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负责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庭阳(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剑河县红十字会医院。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江西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剑河县红十字会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江西美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尹卫权

审判员申敏

审判员欧燕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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