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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与怀化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斌,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欢,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X路。机构代码证x-7。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凌,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怀化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甲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欧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李大东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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